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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护投资者理应成为证券法首要目标

来源:红网 作者:谭浩俊 编辑:艾伦 2013-12-01 00:04: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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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28日举行的第四届“上证法治论坛”上,中国证监会主席肖钢表示,《证券法》本质上就是一部投资者保护法,希望在这次《证券法》修改当中,在对广大公众投资者的保护上应该要有新的突破。
  
  为此,他还提出了完善证券侵权民事赔偿制度、建立证券市场公益诉讼制度、建立和解金赔偿制度、建立监管机构责令购回制度、建立承诺违约强制履约制度、建立侵权行为人主动补偿投资者制度、建立证券专业调解制度等7条建议。
  
  应当说,7条建议都是针对证券市场存在的投资者利益缺乏有效保护提出的,也是证券市场难以健康有序运行的症结所在。
  
  虽然从表面看,证券市场的建立,为投资者开辟了一条新的投资通道,也为投资者适应市场经济要求、增强市场意识创造了良好的条件,应当在证券市场与投资者的关系中处于决定地位。但是,本质地看,如果没有投资者的参与,特别是没有公众投资者的参与,证券市场也就成了一个摆设,既不可能发挥作用,也没有存在的必要。因此,投资者才是证券市场的生命,是证券市场存在的必要条件和必备条件。
  
  也正因为这样,证券法的制定,首先应当站在投资者的角度,将投资者保护作为证券法制定和修改的首要目标、首条原则,从而让投资者进入证券市场以后,不因各种不规范因素的影响而利益受到伤害、权利得不到保护。
  
  而从我国目前证券法规的实际来看,恰恰是这个最重要的目标、最根本的原则,没有能够得到充分体现,就象肖主席7条建议中所提到的,在投资者利益受到损害时,几乎找不到可以为投资者追索利益的条款,导致投资者即便拿起法律的武器,司法机关也无法对其作出有利于投资者的追诉,致使证券市场的绝大多数案件,都只能停留于对违法者的责任追究和经济处罚阶段,而无法上升到对投资者的利益保护层面。结果,也让违法违规所获得的收益能够足以抵偿所需要承担的风险和付出的代价,自然,违规的冲动也就难以遏制了,投资者的利益也很难得到保护了。如此次光大证券的内幕交易,虽然司法部门作出了很好的表态,也明确提出了维护投资者利益的要求,但是,能否让投资者利益得到有效补偿,前景并不乐观。
  
  反过来说,司法部门主动干预的案件,投资者利益都因为相关法规的不健全很难得到有效维护,如果是公众投资者的普通申诉,又岂能产生诉讼效应呢?投资者又怎么可能去主动通过司法途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呢?
  
  也正因为如此,证券法的修订,就必须将如何维护投资者利益、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作为首要条件和目标,在修订过程中,尽可能地增加对投资者利益保护的条款、扩大投资者保护的分量。尤其在如何保护公众投资者利益方面,能够有明显的提升、明显的改变、明显的规定。不仅如此,还要依据下一步改革的目标和方向,具有超前意识、超前思维,宁可做得过一些,也不要继续留有太多的漏洞和空隙。
  
  事实也是如此,从2008年股指大幅下挫到现在,已经整整5年多了,股市一直处于严重低迷状态,除了宏观经济环境不佳之外,最根本的原因还是投资者的信心不足,对股市的信任度不够。因为,在这个阶段,美国股市尽管也受到金融危机的冲击和影响,但是,从去年开始,股指却创出多个高点。从这方面看,也说明我国股市在投资信心方面是存在很大问题的,投资者对自己利益能否得到保护是心有余悸的。
  
  所以,希望有关方面在证券法的修订过程中,能够充分吸取各方面的建议,特别是投资者的建议,能够在如何保护投资者、特别是公众投资者方面有大的突破。
  
  目前,各级、各部门正在认真按照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的要求,抓紧制定各种改革方案。可以预料,改革释放的红利将对证券市场的复苏和振兴提供强大的动力。如果证券法的修订能够适应这样的形势变化,在投资者利益保护方面迈出重要步伐。那么,中国的证券市场将迎来新的发展机遇,一轮改革带动的大牛市也将展现在广大投资者的面前,为经济社会的健康发展提供强有力的支持和保证。
  
  文/谭浩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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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谭浩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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