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曾为张艺谋辩护,但是看了张艺谋的授权声明,我赞同网友的观点,这哪里是道歉?分明是霸气毕露,盛气凌人,威胁民众啊。
张艺谋“超生门”如何走向,自有广大民众继续监督。我关心的是,类似张艺谋如此赤裸裸威胁广大民众不得随意说话的行为,在中国的法治史上,已非第一例,已经有人,有集团用法律行动让敢于行使合法监督权的民众倾家荡产或者苦不堪言。如果允许这样滥用法律威胁公众正当监督权力的行为一而再,再而三地发生,对中国法治建设极其不利,中国到了应该为限制公众人物名誉权立法的时候了。
公众人物名誉权的限权与保护该如何立法?
首先,界定公众人物。经过这些年来的实践,参照国际经验,可以将公众人物界定为与社会公共利益有密切关系的社会知名人士、团体及政府官员。对公众人物以法律形式细分,自愿的公众人物(比如杨丽娟、凤姐、干露露之类),非自愿的公众人物(比如刘德华、刘翔、孙杨之类),政治公众人物(比如邓亚萍、刘铁男、刘志军等),社会公众人物(比如薛蛮子、贺卫方、郎咸平等),可以以列举法的形式说明,以让广大民众更好地遵循。
其次,公众人物名誉权的限制。
公众人物名誉权与公共利益密切相关,其权利必须明确受限,以防公共利益被不当破坏。应当确立公众人物名誉权的限制原则:过错责任原则;实质恶意原则(禁止公众人物向有关其行为的不真实的言论索取损害赔偿,除非他证明这种言论具有实质上的恶意,明知虚假或者不计后果的漠视真伪);事实抗辩与轻微损害抗辩原则(公众人物从社会关注中获得巨大利益,如果没有害及其人格尊严,公众人物对社会关注中的轻微损害理应予以容忍)。
最后,公众人物名誉权的保护。
法律对公众人物固然要限权,但是公众人物也是人,同样需要法律的良好保护,在维护公共利益的前提下,也要及时维护好公众人物的合法权益。应当说明公众人物受到侵犯的行为种类和特点:侮辱、诽谤、新闻报道失实、不当描述、恶意诉讼等。公众人物受到不法侵害,公众人物同样享有要求侵权方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建议给予党政纪等处分并要求赔偿损失的权利,侵害行为严重者,公众人物可以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张艺谋与妻子陈婷的确育有两子一女,并依照国家规定接受相应处罚”,超生是事实,“七八个”还是“三四个”的区别,这能算谣言吗?“对于谣言的始作俑者,我们正在收集和整理相关证据,并将作保留追求其法律责任的权利。”这话让人不寒而栗。公众人物凭借强大的财、权、物做后盾,滥用法律,威胁势单力薄的广大公众不得监督,张艺谋不是第一个,但是张艺谋也不会是最后一个,谁会是最后一个呢?
“张艺谋认可媒体行使正当舆论监督的权利”,看来张艺谋不认可广大群众的监督权利,可是,没有广大民众的寻根究底,以张艺谋的霸气,谁敢进入他的别墅?谁敢对他贴身紧逼?见多识广的老百姓敢相信某些计生委等部门吗?难不成要等到张艺谋百年那天,突然冒出一大帮孩子,社会才知道真相?这对社会的损害何其大也?
张艺谋“超生门”真相几何?张艺谋霸气道歉,我们能容许这样破坏社会公共利益,滥用法律的事情一再发生吗?当然不能,期待以张艺谋霸气道歉为契机,公众人物限权立法早日面世,以更好地维护广大民众的合法监督权,更好地维护社会公共利益,更好地增进社会和谐。
文/李云勇
来源:红网
作者:李云勇
编辑:司马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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