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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乳新国标会议纪要,不能说的秘密?

来源:红网 作者:郑渝川 编辑:易木 2013-12-17 00:02: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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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0年,原卫生部将修订的生乳标准中的菌群总数指标从原先的每毫升50万调至200万,乳蛋白含量则予以调低。此做法受到了社会各界的广泛质疑。市民赵先生2011年12月向卫生部提出申请,要求公布制定生乳新国标的会议纪要等6项信息资料。在被卫生部拒绝后,2012年2月16日,赵先生告上法庭,北京市一中院判决要求卫生部重新答复,后者改称申请信息不予公开。
  
  赵先生再次提起起诉。北京市一中院12月16日判决称,卫计委(原卫生部)对过程性信息不属于公开信息的界定没有法律依据,但为了“保证充分收集各方信息和观点”,避免“以后政府部门制定标准引起其他问题”,因而驳回赵先生的起诉要求。(12月16日《法制晚报》)
  
  赵先生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要求卫计委(卫生部)公开制定生乳新国标的会议纪要等6项信息资料,完全合法合理。事实上,在生乳新国标出台并引起社会各界广泛质疑的背景下,公民申请这方面的信息公开,完全可能成为卫计委逆转舆论不利态势的机会。作为信息发布和解读者的卫计委,有着生乳新国标制定、解释的权威地位,只要上述信息资料不存在过度离奇的内容,予以公布并解读就不至于让该部委陷入更大的被动。
  
  卫计委偏偏拒绝了赵先生的信息公开申请,而且还以不同理由拒绝了三次,第一次声称赵先生申请的格式不对,第二次则要求对方按照一事一申请的原则重新提交,第三次答复称“会议纪要不属于卫生部政府信息公开范围”。暂不说回复的内容是否恰当,卫计委这种“挤牙膏”式而非一次性答复的回复方式,就带有折腾申请人的嫌疑,态度上是很需要检讨的。
  
  北京市一中院此番再度对赵先生的诉求作出判决,判决理由同样让人感到匪夷所思。该院一方面推翻了卫计委将生乳新国标的会议纪要等6项信息资料界定为过程性信息、认定过程性信息不属于信息公开范畴的结论,这是基于《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法规条款所得出的判断;但另一方面却认为,“保证充分收集各方信息和观点”,避免“以后政府部门制定标准引起其他问题”,因而驳回赵先生申请,事实上支持了卫计委不予公开的决定。北京市一中院的这个判决,很明显是将政府制定标准的便利需要放在了《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立法意图之上,前言与后语相矛盾。
  
  按照北京市一中院的判决理由,如果该院支持了赵先生申请,最终使得卫计委不得不对外公布制定生乳新国标的会议纪要等6项信息资料,就会造成“充分收集各方信息和观点”无法实现。也就是说,该院以及卫计委都认为,公开会议纪要等信息,让国标制定的会议上的专家、行业代表等与会者发言公之于众,会让发言者受到过大的外界压力;日后的国标制定会议上,与会者很可能都不敢发表真实观点的结果。
  
  行业代表为本行业利益代言,专家发表其自认为基于学术立场的观点,可能引起公众舆论反弹,但这种反弹并不足以带来什么严重的后果。最典型的例子就是,被称为地产界第一大炮的任志强经常发表批评政府调控、为高房价辩论的观点,公众批评归批评,也没有对任志强形成什么现实威胁。一些经济学家不时提出挑战公众常识的推论判断,外界批评如潮,同样未见前者因此噤声。可以认为,北京市一中院和卫计委对公开制定生乳新国标的会议纪要等6项信息资料的后果担忧,完全是不必要的。
  
  更关键的是,如果立法、政策制定、国标确定环节的各方发言,以及政府部门最终得出的决策成果不能悉数公开,公众便无法判断利益各方对政府决策的实际影响力,以及这种影响力与真实民意、各方利益关系对比的差异,就不可能对政府决策形成有效监督。就拿制定生乳新国标的会议纪要等6项信息资料来说,这些资料不仅可以真实体现各方发言,而且还能反映卫计委制定新国标听取各方意见的侧重。基于生乳新国标的确定结果,人们完全有理由怀疑,决策部门当时并未重视消费者意见,甚至很可能没有设置公众讨论与意见征询环节,而是单单问计于专家和行业代表。
  
  文/郑渝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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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郑渝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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