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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用餐,防外更需安内

来源:红网 作者:范德洲 编辑:易木 2014-01-08 00:03: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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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慈溪实验高级中学多名高三学生因订购校外餐物被学校处以行政警告及以上处分。前天深夜,网友“登车揽辔之志”@本报官方微博反映了此事。这名网友认为,学生订购校外餐物,学校就给予这么严重的处分,似乎有点不合情理,他建议学校应该撤销对学生的处分,提高食堂伙食质量。(1月7日《现代金报》)
  
  如果单纯地看学校的处理结果,慈溪实验高级中学的做法,显然会招致一片口水与砖头,事实也正是如此。看一看这则新闻在网易中所引发的跟帖,几乎是清一色的抨击。这固然是因为学校的做法,确实有些片面与操之过急,更在于,眼下,整个社会对学校与教师与评价,可能存在着双重标准。就事论事地看,如果学校不作这样的规定,任由学生去校外就餐导致各类安全事故,习惯于愤青的网民们,或许就会观念一转,又将学校置于道德的审判台上口诛笔伐;而且,道理同样是言之凿凿,作为管理者,学校在自身已经安排了食堂的前提之下,怎么能够任由学生去校外就餐呢?这样的现象,在学校工作中,体现得是比比皆是。眼下,许多学校实行冬季早读课取消制度。然而,有一些家长因为工作或生活需求,依然是一如既往地将孩子早早地送到学校。此时,不出问题也就算了,一旦发生意外事故,学校无论是遵守还是不遵守相关的要求,都会面临着舆论的指责与法律的惩罚。
  
  相比于在学校就餐,校外就餐特别是那一类打一枪换一个地方的流动摊点时,其饮食安全根本得不到有效保障。所以,平心而论,我们能说学校的规定就完全错了吗?这方面,我们不妨听一听主管部门与法律人士的声音。慈溪市教育局普教科姚春岳科长认为,学校有自己的规章制度,只要该规定不违反法律,有利于学校的管理,可以实行。姚科长认为,学校要求学生少带或不带零食、校外餐点,有其自身的合理性。北京大成(宁波)律师事务所的赵宏军律师也提出了自己的看法。赵律师认为,学校不允许在校学生订购校外餐物,有超越学校管理权之嫌,学生应该有自己的选择权,但是学校毕竟要对学生安全负责,所以不能从法律严格的意义上来说是可行或者不可行,值得社会探讨。
  
  当然,出于安全考虑,学校在加强管理的同时,也应该反思,为什么有那么多的学生“冒险”去校外就餐呢?如果我们的校园食堂,办得比校外摊点更实惠更美味,那么,学生“冒险”校外就餐的现象,是不是也就会自然终止呢?
  
  文/范德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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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范德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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