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双查”制度,简言之,就是既查当事人,又查当事人的顶头上司。这必然能收事半功倍之效。
“当事人”贪污腐败、索贿受贿、徇私舞弊、以权谋私,失职渎职,不可能没有一点点蛛丝马迹。“当事人”的手下人员,一般不敢或不愿揭发,除非退到墙角再无出路才会举报;否则万一举报后撼不动“当事人”,那吃不了兜着走,小鞋穿不完,永无好日子过。“当事人”的平级同僚,一般也多一事不如少一事,明哲保身,但求安稳,井水不犯河水,互相悠着点,大家心中有数,心照不宣。但是“当事人”的顶头上司,就不应该睁一眼闭一眼,视而不见,听而不闻了。
“当事人”的领导者,不应该也不可能对部下“出轨”的蛛丝马迹一无所知。“当事人”要聆听执行领导的指示,完成领导安排的工作任务,要经常向领导汇报工作和思想。更大的可能是,“当事人”就是其领导提拔重用的,并且是其信赖的心腹之人。所以领导者,必然关注“当事人”的忠诚度,必定关注“当事人”的一举一动。“当事人”的言行举止,重大事件,不可能不传到领导者的耳朵。因此,“当事人”出事,其顶头上司必定负有领导失职的责任,负有用人失察的责任。
还有一种可能的最坏结果,那就是“当事人”与其顶头上司同流合污,属于一丘之貉。这种情况屡见不鲜,案例更是不胜枚举。众所周知,凡是胡作非为、作威作福、带病提拔的腐败分子,其背后总有强硬的靠山在支持庇护,使其无所顾忌。世界上没有无缘无故的爱,也没有无缘无故的恨。“当事人”贪腐来的钱财,绝对也少不了进贡孝敬重用提拔、支持庇护他的顶头上司。聪明的“当事人”,更是会千方百计把自己的顶头上司,维系在自己的同一根绳子上,成为共命运的蚂蚱伙伴。
因此,“一案双查”制度,对于案情重大的“当事人”,不但要倒查追究相关顶头上司的“领导”责任,而且要对其顶头上司是否同案犯,保持一定的警惕,然后加以排除。这看起来是“疑罪从有”之谬见,但又符合实际社会生活的正常逻辑。当然,“一案双查”制度的最大好处在于,领导提拔手下需要唯贤重德,需要明眼识人,需要考虑自身利益,需要顾虑可能连坐,将为干部队伍健康多一道保险。否则,永不担责的领导,将走一个“带病当事人”,又来一个“带病当事人”。
不过,也要承认,人是会变的。“当事人”的任用者,不应该永远为其背书。这细节,需要在制度、规则上加以明确。
文/柏文学
来源:红网
作者:柏文学
编辑:易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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