说村官的权力只有“芝麻大点儿”,我不赞同。虽说村官不在国家工作人员序列,的确是连官都算不上,何来大权?但现实情况相反,有的村官的权力大得惊人,贪腐的数额也大得惊人。如今,村官贪到数千万上亿元已不是新闻。在贪腐“业绩”上,“苍蝇”不一定逊色于“老虎”。
村官要是坏起来,那贪婪的黑手可以伸的地方真不少,比如救灾、抢险、防汛、扶贫、土地和工程补偿款等等。而且,不一定只有富村才出贪官,穷村照样可以出贪官。还很容易得手。
这三名村官,通过虚报手段,套取贫困村沼气池建设项目扶贫补助,显然是低智商的作案手段,但他们却轻易得手了。要不是桂平市检察院副检察长卢世贤一行应邀走进石龙镇开展村“两委”干部“鸣警钟、守清廉”主题教育活动,村民乘机向检察官当面递交了举报信,使之得以迅速立案查处,说不定这三名村官,眼睛又盯好下一个目标了。
其实,虚报162座沼气池的犯罪事实,不堪一击。几个村民的一封举报信,便让检察机关顺藤摸瓜,查了个水落石出。不仅如此,办案人员在深挖细查中,还有意外收获,查出了包括三名村官在内的多名干部的其它犯罪事实。
村官的贪腐行为,“成长”了7年之久,撒的谎不可谓不大,但未被任何一级组织发现,而是有了村民的举报信,这才有了案件查办的线索。
这让人质疑:7年中,这个村的村务公开、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都去了哪儿?上级监督又去了哪儿?
按照2010年10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三十条规定,村民委员会实行村务公开制度,“政府拨付和接受社会捐赠的救灾救助、补贴补助等资金、物资的管理使用情况”;“涉及本村村民利益,村民普遍关心的其他事项”,村民委员会应当及时公布,接受村民的监督。第三十六条规定:“村民委员会不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法定义务的,由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责令改正”。
显然,在这个村,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都已被严重虚置;村民依法享有的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也就得不到保障。
报道说,在当地轰动一时的虚报沼气池数量,贪污、挪用专项资金,收受危房改造补贴款案件,已经宣告圆满结案。但是,辖区内永兴村村民委员会未能依法、依规履行法定义务,石龙镇人民政府未能履行责令其改正义务;纪检监察等机关的工作不到位,对相关责任人是如何进行问责的,报道语焉不详。
三村官7年贪腐,如囊中探物,暴露的是制度执行不力。出了问题,总有人说制度有漏洞,要给制度漏洞打上补丁。但实际情况是,制度已经很多甚至很好,但就是执行不力。执行不力、监督执行不力,又缺乏严肃追究,制度就形同虚设。村官7年“虚报162座沼气池”套取补助款,屡屡得手,我们的监督去哪儿了?
石龙镇、永兴村如果镇村两级严格执行村务公开制度、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制度,实行阳光村务,即使村官的手再黑,也无处可伸。一伸手也必然会被捉。要确保制度执行不落空,必须让追责落地。而这个追责,除了法办贪腐村官,还要问责失职的政府官员。如果已经问责,那就不妨将查处结果也公之于众。这才是真正的“圆满结案”。
文/印荣生
来源:红网
作者:印荣生
编辑:艾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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