传统社会里,男主外女主内是一种普遍角色定位。操持家务则是“主内”的重心,上得厅堂下得厨房、贤妻良母是对妇女的要求。问题是厅堂和厨房都局限在小家的范围里,贤良淑德换个角度看,其实是对母亲的束缚——不但要把家务活干好,还得任劳任怨。在母亲节,7省市的母亲爆发了,她们不但抱怨家务劳动价值被低估,还罢工当天家务。“罢做家务”反而让母亲的形象立体起来:她们不再逆来顺受,而是有独立思想的现代女性。母亲没那么“伟大”,她们也是有血有肉普通人,并不天生爱做家务,更愿意享受生活,获得尊重,而不愿被生活所累。
传统经济学认为,家务劳动不像其他可以流转的商品或服务那样具有交换价值,只是在家庭内部有价值,各国也未将家务劳动价值纳入国民生产总值核算体系。但不能忽略的是,家务劳动是一种需要成本、能创造收益、具有价值的劳动。以母亲为主的家庭成员,每天要煮饭、清洁、整理房间、洗衣物、购物、修理和维护住房、照顾家庭成员、从事园艺、宠物照料及家庭安排等,而这些繁琐又辛苦的家务活并没有被支付报酬。丈夫赚钱养家往往被评价为对家庭的贡献更大,这让经济上依存于丈夫的家庭主妇往往陷入地位不平等的境地。
从事社会劳动精力成本往往与工资水平相关,女性的主要时间精力投入家务上,无暇顾及社会工作,长期从事家务劳动而根本无精力投入社会工作或早早地退出社会工作,实际上女性在事业上是做出了牺牲。还有很多职业女性,生育小孩后依然要外出工作,回到家还要做家务,当然希望家务是由家庭成员共同分担。母亲家务罢工,也许并不是想让丈夫支付给她们劳动报酬,而是渴望认可家务的劳动价值,家庭成员之间更公平地分担家务活。
婚姻存续期间,夫妻财产是共同的,有的家庭丈夫收入由妻子掌管,丈夫支付给妻子家务报酬,不过是从左口袋放到右口袋,没有实际意义。家务劳动的价值计算,更多体现在离婚时对家务劳动的补偿上。离婚时如果不对家务劳动方的这些成本给予回报,必然会损害母亲的经济利益。我国婚姻家庭法应本着由夫妻共同分担家务劳动成本,共同分享家务劳动的收益,对从事家务劳动的价值作出直接肯定性的规范,明确家务劳动的社会价值和经济价值,让母亲的家务活更加体面。
文/普嘉
来源:红网
作者:普嘉
编辑:夏熊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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