此次公车改革指导意见明确提出了“六个不得”的纪律要求,包括不得以任何方式换用、借用、占用下属单位或者其他单位和个人的车辆,也不得接受赠送车辆,不得以任何理由固定使用执法执勤、机要通信等公务用车,不得既领取公务交通补贴又违规乘坐公务用车,等等。以往各级各地党政机关的公车管理规定中都曾提及这些要求,贯彻情况并不理想。在十八大以来的严厉纪律整肃和反腐败背景下,相信此次公车改革重申的上述条款,执行力度和效果将可以得到提升,有助于公车改革的深入推进。
需要注意的是,虽然此次公车改革经过了一段时间的酝酿,但对于很多公务员来讲,仍缺乏思想准备。在空前的改革压力和动力下,这些公务员或将选择购车自驾。相比驾驶或乘坐公车,购车自驾将意味着驾车者需自行承担所有的出行成本,包括油费、通行费、停车费、可能的交通罚款、保险之外的修车费用等,以及相关的时间成本。
问题是,包括公务员,人们通常都存在行为经济学家所说的“损失厌恶”心理。公车改革之前,部分公务员有着公车实际使用便利,尽管他们又获得了交通补贴,补贴却只能满足日常交通通勤所需。过去公车可以带来的日常交通通勤之外的使用便利,就很难享受到,改革意味着这方面的利益损失高于收益。在“损失厌恶”心理下,很难避免一些人将因此出现心理失衡,从而突破党纪国法的约束,去攫取额外收益。不排除公车改革会“刺激”一些地方和部门出现更多的车辆“借用”、为领导提供变相专车等违纪违法现象。
因此,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要在公车改革进行过程中,密切注意“六个不得”纪律要求的执行情况,要以最严厉执行党纪国法的高压态势,迫使相关人等打消失衡、侥幸心理。
《楚天都市报》报道中也披露指出,“过去机关单位,级别越高反而越没有私家车,而如今面对车改,一些‘大员’自行购车使用,也将被提上日程来”。公务员特别是“大员”购车,还将在未来一段时期内集中释放购买需求,对于车企、经销商和金融机构等方面当然都要算是一大利好。与之同时,也将集中释放廉政风险。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2007年就曾通过司法解释指出,公职人员为请托人谋取利益,向请托人“低买高卖”房屋、汽车的行为,认定为受贿行为。中纪委和各地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近年来也查处了一批“低买高卖”案件。但“低买高卖”腐败毕竟带有相当的隐蔽性,特别是在公车改革背景下,当一大批手握重权的司局级及以下级别的“大员”加入到购车行列,监督查处的难度就更大,还可能出现为逃避纪检监察机关监督查处而量身定做的“低买高卖”腐败新模式。部分购车“大员”就是汽车行业、金融行业的监管官员,另一些“大员”可能不直接管理汽车和金融行业,但其掌握的对其他行业和业务领域的审批监管权力依然可观。因此,纪检监察机关还需将公务员特别是“大员”的自购车纳入监督,严防腐败勾兑。
文/郑渝川
来源:红网
作者:郑渝川
编辑:夏熊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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