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云云偷贪官的案件峰回路转,从刚开始“漏报盗窃案件”“乱说话加重处罚”,到现在呈现出专门以厅处级以上官员为盗窃目标的违法犯罪团伙人员纷纷落网,证据日益充分,由此所牵涉出的“偷贪团伙”证据愈来愈清晰。
在“偷贪团伙”系列案件中,不仅仅揭露出一起起专门以偷盗贪官不义之财为目标的盗窃案件,更折射出以贪腐之财为目标所滋生的种种之恶,这起案件所衍生的教训足够沉重,足以能够支撑得起必须要打掉“偷贪团伙”的理由基础。
理由一:“偷贪团伙”以恶生恶为法所不容。贪腐不仅令普通老百姓心生怨恨,降低社会对官员的公信力,也给了盗窃团伙们以生不义之财的可乘之机。反腐治贪确实需要群众的参与,并且某种程度上,一些机缘巧合的偷盗行为也无意间具有反腐的功能,但借此形成专门的盗窃团伙,则是犯罪团伙患上“啃贪腐”病的一种丑恶,严重违背了法律的运行,为法所不容,必须处之。
理由二:“偷贪团伙”利用人性之弱为法所不容。在房云云系列案件中,该团伙另一恶在于,该团伙专门利用孕妇、哺乳期妇女这个刑法在量刑中给予特殊照顾的群体进行偷盗,以此规避法律的风险,凸显了唯利是图的人性之恶,令人痛惜。
理由三:“偷贪团伙”专业的侵犯隐私为法所不容。在房云云系列案件中,专门有电信等通讯部门的“内鬼”的辅助,团伙偷盗行为向更为专业化挺进,目标更有选择性,这就充分反映了贪腐“市场”所蕴含的“财富”能量有多大,足够吸引了这样的专业“偷贪团伙”的产生、壮大。这严重侵犯了任何一个公民的通讯等隐私权,即使是贪官也有他的隐私权。
一些古代题材的影视片段中,总有一些劫富济贫者,他们飞檐走壁,嫉恶如仇,以盗夺贪官之财来救济贫苦的老百姓,这在当时称之为侠或客,他们的行为尽管也违反了当时的法律,但在道义上却可说得过去。但反观“偷贪团伙”,表面上看偷盗行为对于反腐败具有举报作用,让贪官们被“曝光”。但这是该团伙犯罪未得逞的一种“报复”手段,以“曝光”贪官为手段的“敲诈”行为和以保护自己偷盗来的钱财、庇护“偷贪团伙”的继续存在。这就产生了恶上加恶的恶劣后果。
法治社会,既不能容忍贪官的存在,也不能容忍“偷贪团伙”的滋生。打掉“偷贪团伙”是依法治刑的必然要求。倘若没有将贪官群体彻底治理出局,打下此“偷贪团伙”,仍可滋生另一“偷贪团伙”,或许更需要在“偷贪团伙”一案中更值得思考。
文/张立
来源:红网
作者:张立
编辑:夏熊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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