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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外杀人,须问责终身

来源:红网 作者:张进 编辑:刘艳秋 2014-12-12 00:04: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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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陕西华阴身负命案的罪犯李宏亮因参与杀人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年,然而在服刑期间他却如常人一样自由出入公共场合,并再次参与杀人。(12月11日人民网)
  
  按照《刑事诉讼法》规定,对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罪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暂予监外执行:一、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的;二、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三、生活不能自理,适用暂予监外执行不致危害社会的。此外,对适用保外就医可能有社会危险性的罪犯,不得保外就医。而此前因砍人被判刑的李宏亮,则应该不在保外就医之列,除非其证明自己生活不能自理。
  
  这样的“糊涂审判”、“放水执法”,背后暴露的却是一种不良的人为“阉割”司法公信力的问题。警方在办案中发现,主要的行凶者之一李宏亮在行凶时已背负一起命案,按照法院的判决这名性情暴躁的男子本应在监狱内继续服刑。然而,来自当地司法系统的工作人员李宏,帮助李宏亮逾越了这些程序。如今,李宏以涉嫌玩忽职守罪,被吴堡县检察院起诉。
  
  司法独立是维持司法公信力的前提,但若缺乏监督,也会让一些不法之徒趁机钻空子。而要防止监外腐败,关键在于要对执法办案的质量终身负责,实现谁承办、谁主管、谁签字,谁负责。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的《决定》明确提出,中国将实行办案质量终身负责制和错案责任倒查问责制。实行办案质量终生负责制和错案责任倒查问责制就为未来在案件的审理查办过程当中可能会给失职的那些人套上了枷锁,你就必须要按照相关的法律,严格按照法庭程序、法律的程序、司法的程序进行调查、侦讯、审问等等。
  
  也就是说如果再出现类似这样的一些质量不高或者是冤假错案,无论你身在何处,无论你是否在职或者退职,恐怕都要负上终生的责任!
  
  文/张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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