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上午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召开,再次审议立法法修正案(草案)。修正案草案进一步明确了中央与地方的立法权限,赋予设区的市地方立法权,完善了立法体制。(12月22日人民网)
显而易见,修正中的立法法草案,之所以要将税收一项单列出来,并明确了税种、纳税人以及征税对象等税收基本制度只能由法律规定,就在于现行税制中的18个税种,除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和车船税是属于全国人大审议立法的,其他都是国务院授权制定的单行“条例”,突破了税收法定原则。
税收法定原则,是税法基本原则。它肇始于英国,现已为当今各国所公认,在各国宪法或税法中都有体现,我国宪法和税收征收管理法中也明确提出了税收法定的原则性要求。其基本精神是税收主体必须依且仅依法律的规定征税;纳税主体必须依且仅依法律的规定纳税,具体内容包括三个部分:税种法定、税收要素法定、程序法定。如果没有相应法律作前提,国家则不能征税,公民也没有纳税的义务。可见税收不法定,不仅使依法治税成空谈,而且会催生随意征税乱象,并易伴生腐败行为,屡见不鲜的征过头税事件就是例证。
毋庸置疑,通过立法法规范税收征收行为,是依法治税的可喜进步。不过,人大收回税收立法权,将税收法定原则单列于立法法,只是税收法定归位的第一步,要杜绝征税随意性,让征税不再任性,关键还得立法法的刚性兜底。虽然立法法拟修改明确税收只能由法律规定,但从屡禁不止的地方减免税乱象,以及成品油税负只涨不跌等因素看,要靠缺失追究责任的立法法去制约随意征税减税乱象,显然还缺乏刚性。有权必有责,权责相匹配,没有责任法条约束的立法权,仍摆摊不了空转的可能。
事实表明,没有约束力的法律条款,不过是画纸上的纸老虎。只有将突破法定权的责任纳入立法法条款,通过违法成本去制约和震慑越权违法行为,才能让依法治税落地运行。让征税不再任性,关键还是在立法法本身是否具有刚性。
文/赵茂盛
来源:红网
作者:赵茂盛
编辑:夏熊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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