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警方收取的“办案补助费”用来补助什么?

来源:红网 作者:徐甫祥 编辑:刘艳秋 2015-02-08 00:04:29
时刻新闻
—分享—

  云南省红河州一家企业负责人王某近日告诉记者,公司一批货物被抢劫后,自己付给个旧市公安局2万元作为“办案补助费”,目的是请他们帮助追回货物。但5年多过去了,公安机关仅追回了极少数货物。红河州公安局对此回应称,个旧市公安局已经上交了违规收取的“办案补助费”2万元,并对当事民警进行了批评教育。(2月7日新华网)
  
  其实,这个需要收取“办案补助费”的案件并不复杂。2009年9月29日,5名被告人在个旧市仙人洞隧道内抢走了王某公司价值26万余元的矿石,并以9.6万元的价格销赃。随后几名被告人被公安机关抓获。经警方查实,这车矿石被抢劫后,运到了个旧市大屯镇一个配矿厂内,该厂以明显低于市场价格的9.6万元购买了这车矿,至今没有退还。
  
  这个看似简单的案件,却有两个难解的疑点,始终萦绕在笔者的心头,不吐不快。
  
  首先,为什么一个如此简单、并已经人赃俱获的案子,至今拿不回被转卖的货物?这个案件无论是抢劫的发生、告破,或是货物的转卖,都在本市区域。说白了,都是处在当地警方的可控范围内。为什么受害人只拿到了从抢劫者那里追回的3.6万元赃款,而始终无法追回那车货物呢?作为配矿厂主,在其以超低价格购买那车无正当手续的货物时,就明显是有意为之了,却为什么至今未受丝毫影响?这车货物现在还是在其手中,还是已被警方收缴?
  
  如是前者,作为刑事案的赃物,理当收缴。这个厂主何以有如此能量?他与有关方面莫非有什么难解之缘?如是后者,警方又何故不予退还?一个本不属于经济纠纷的案件,难道非要受害方告到法院去吗?若走法律渠道,被告方是那个厂主,还是警方,或者两者并列?这个答案,又由谁来告诉当事人?在收取了“办案补助费”的前提下,又不敢或不愿去触碰那个收赃厂主,似乎更使我们雾里看花。这些答案中,是否隐藏着某种秘密?都是应该厘清的问题。
  
  再者,当地警方为何要收取“办案补助费”,而且还是主动为之。据悉,当事民警收取的理由是追赃经费不足。笔者就不解了。整个破案过程都在本市范围内,何须再用当事人提供经费。而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警方的经费是国家保障的。所以,当地警方的说辞于理于法都是站不住脚的。笔者注意到一个细节,当事民警在收取“办案补助费”时,出具了盖有“个旧市公安局”红印的收条。这就说明,其一,排除了当事民警的私分受贿嫌疑。其二,说明这是单位行为,而且还为市局批准或者知晓。因此,红河州公安局仅仅收缴这笔款项并批评当事民警个人,实际上并没有真正直面现实。因为这并非单笔收费,非当事民警的个人行为,而这正是本文所要重点厘清的问题。
  
  个旧警方收取的“办案补助费”既然敢于公开出具盖印收条,说明是一种通用做法,其收取的时间段必不会短,范围及金额必不会小。那么,这笔所谓的“补助费”,会补助到什么地方呢?依笔者分析,无非用于以下方面。一是全市办案经费确实短缺,被市局统筹安排使用了;二是用在办案过程中那些不能报销的费用方面,比如超标准的饮食住宿费用或其他开支;三是进入了单位的小金库。用于单位组织的旅游观光及类似活动。当然,也不排除用于过年过节发放各种物品及现金。
  
  这就是一个大大的问题了。一方面,这样一笔笔单位所为的灰色收入,算不算“有偿破案”?长此以往,会不会毁掉公安民警在人民群众心目中的形象?另一方面,有据可查的单位收费,就不是腐败吗?或者说,离法律意义上的“腐败”定义还有多远距离?当地警方收取的那一笔笔“办案补助费”有明细开支账目可查吗?会不会又是一本糊涂账?希望当地警方在尽快帮助当事人挽回损失的同时,认真考虑一下这些问题。作为社会公平正义的守护者,起码自身就要清清白白。这既是对警方职业素养的起码要求,更是法治中国的希望所在。
  
  文/徐甫祥

辣味时评,一扫就行!欢迎各位亲爱的作者关注红辣椒评论官方微信!同时官方微信平台将不断推荐展示优秀作者!

(辣味时评,一扫就行!欢迎各位亲爱的作者关注红辣椒评论官方微信!同时官方微信平台将不断推荐展示优秀作者!)

来源:红网

作者:徐甫祥

编辑:刘艳秋

本文为红辣椒评论原创文章,转载请附上原文出处链接和本声明。

本文链接:https://hlj.rednet.cn/c/2015/02/08/3598757.htm

阅读下一篇

返回红网首页 返回红辣椒评论首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