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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一步尊重嫌犯不穿“囚服”等出庭权利

来源:红网 作者:张燕 编辑:刘艳秋 2015-02-27 00:04: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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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高人民法院26日公布的关于全面深化人民法院改革的意见提出,彰显现代司法文明,禁止让刑事在押被告人或上诉人穿着识别服、马甲、囚服等具有监管机构标识的服装出庭受审。(2月26日新华网)
  
  过去,不少犯罪嫌疑人都穿着识别服、马甲、囚服等具有监管机构标识的服装出庭受审。但一个人在未经审判前,是否有罪不确定,不能就认为其是罪犯。即便是罪犯,在未判决前,也应该给予基本的尊重。因此,过早给嫌犯穿着“囚服”是不合适的。与此同时,一些官员在受审时,却基本不穿“囚服”,这让公众觉得官员享有特权,给法治的公平蒙上阴影。从这个角度而言,无论犯罪嫌疑人是官员还是普通人,都不穿“囚服”出庭,一视同仁,既尊重了犯罪嫌疑人,也消除了公众的公平焦虑。
  
  最高院决定禁穿“囚服”受审,迈出这一步值得鼓励,法治就是由细节所组成。其实早在2013年,河南高院就曾提出,“刑事被告人在出庭受审时,将不再剃光头、穿囚服、戴戒具。”河南法院尝试改革刑事审判庭审布局,去除刑事被告人剃光头、穿囚服、站铁笼、戴戒具等“犯罪化标签”,将当前庭审布置的四方格局改为刑事被告人同辩护律师坐在一起的三方格局。这些改革尝试虽然没有马上实现,但理念的改变也是法治的进步。
  
  河南有这个想法,全国也应该有。和穿“囚服”一样,剃光头、戴戒具也是对犯罪嫌疑人的不尊重,过去很多年,这些实际都被理解为犯罪化的标签。确实,理论上说,这些都应该一并取消。不否认,剃光头在具体实施中,法院还需向看守所提出要求。因为过去,犯罪嫌疑人进了看守所,往往就被剃头,这确确实实不是法院一家可以决定的。但,既然我们决心更尊重犯罪嫌疑人的权益,决意让法治精神彰显,相关部门就应该一起努力,让犯罪嫌疑人在未经审判前不再被剃头。
  
  至于戴戒具,罪犯有暴力倾向,才可以严管。刑事被告人是否会逃跑,法庭会有一个基本判断,法警在法庭上可以采取防范措施,过度戒备没必要。河南高院院长张立勇就曾说,“被告人不能戴着戒具出庭,也必须落实,如需戴戒具,必须经法庭批准,否则‘无罪推定’就是虚伪的”。这是硬规定,即便冒着被告人逃跑的风险,也不能令其戴戒具,法警要提高责任心。张院长的想法很好,落实确实不易。但除少数暴力犯罪、有人身危险的情形外,都应当去除戒具。如果事先知道被告人有暴力倾向,需要戴戒具,一定要经过批准才可以。
  
  最高院决定禁穿“囚服”受审,开了个好头,希望不再剃光头,以及非特殊情况不戴戒具出庭这些理念也能被接受,并早日实现。
  
  另外,法律界人士多有提及,现在刑事审判法庭基本上剥夺了被告人的辩护权,还把被告人放在审判长的对面,被告人明显处于受审位置,原来的控辩审“三方格局”变成了“四方格局”。庭审应改变之前的“四方格局”,应允许被告人和律师坐在一起,可随时沟通,并与公诉人席正面相对,分列审判席两侧。这一点若能做到,意义深远。在法庭上,被告人和被害人都是目睹事实情况的知情人,他们的地位应该是一样的,都是能够向法庭提供案件情况的知情人。
  
  进一步尊重犯罪嫌疑人出庭的各项权益,将尊重以细节的改变来实现,迈出的每一步都是我们法治的切实进步。
  
  文/张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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