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久前,浙江温州“目睹妻子遭人强暴丈夫砍死施暴者被判无期”一案引发舆论高度关注。近日,温州当地法院就该案案件事实、量刑、裁判文书等情况做出详细说明,回应了民众的疑问。(6月19日《京华时报》)
公众之所以对具体的司法审判如此关心,根本的原因在于,司法审判是是非善恶的风向标,是民众行动的指南,它直观地将法律呈现在民众眼前,民众往往是从法律审判,而非具体的法律文本中习得法律的。一个枉法的判决,将导致公众是非价值观的混乱,数年前,南京彭宇案所造成的恶果至今未消,即是为此。
从法院详细说明来看,该案的定罪量刑是大体合适的,公众的焦虑也基本可以打消。但是,这件事却暴露了目前的司法机制与社会认知的衔接之间存在的断裂与隔膜,而这种断裂与隔膜会酿成恶劣的后果,尤其需要我们警惕。
任何一个法治社会,都必须重视对民众的法律教育;而司法审判,则是法律教育的重要渠道。在欧美国家,司法审判对公众的法律教育主要是通过陪审团制度与媒体实现的。前者邀请民众参与审判具体的司法案件以强化民众的法律意识、教授民众日常的法律规范,如托克维尔所说:“美国的司法人员之所以能把法治精神渗透到社会的最底层,借助于民事陪审制度之处最多。”后者则通过对个案的剖析与讲解,培养民众的法律观念。就此而言,假如司法机制与社会认知的衔接之间存在断裂与隔膜,司法机关无法有效地将其观念、方法以及所依凭的法规传达给公众,不仅会造成公众对司法的误解与不信任,更重要的是,社会将丧失通过司法事件对民众进行法律教育的重要渠道,民众得不到良好的法律教育,法治国家也就难免如空中楼阁。
司法固然是专门之事,但不能形成与世隔绝的封闭系统,不使民众与闻。司法专业性的价值不仅在于做出专业而公正的审判,更在于利用其专业性引导、教育民众形成法治意识。就此而言,当前国家所倡导的司法公开,其价值并不仅仅在于保证司法的公正,更重要的价值,乃是通过司法的公开,使民众参与司法事件的讨论,教授民众法律知识,培育民众的法治意识。
就温州该案件而言,前后舆情的反转紧密依赖法院向外界公布的案件情况,在判决书有错讹、事实不清、媒体报道片面的情况下,民众的误解与疑问也就在所难免,民众的价值危机就此显现;一旦有关部门澄清事实、说明案件的详情,民众也才能打消疑虑,也才能得到应有的法律教育。就此而言,适当的司法公开的效果不容低估。
然而,遗憾的是,中央虽着力推行司法公开,但一方面,不公开、公开不全面尚是常态,司法机制与社会认知的衔接之间的断裂与隔膜依旧存在;另一方面,司法公开与民众接受之间必备的中间环节,包括传播渠道、对具体的司法事件的解释服务等,尚属阙如。故而,民众也就很难从司法公开中接收到真正的法律教育,司法公开的意义也就大打折扣。
上述问题的解决,恐怕不仅需要司法机关更扎实的行动,更需要媒体、社会力量的积极参与,承担起沟通司法与民众认知的任务,担负起中间传播、分析解释的职责,方能使司法公开的社会、法治效应完整地得以显现。
文/岳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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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红网
作者:岳乾
编辑:夏熊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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