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一段时间我们看到了一系列,未成年人用暴力的手段,去伤害他的同龄人的这样的事件,那么法律对未成年人是保护的,法律对于未成年人的犯罪的惩罚应该说也是宽容的,以至于有些孩子甚至说出这样的话“犯罪要趁早”。但问题是,宽容不等于纵容,可是在现实生活中,我们又如何做到这点呢?今天我们就来关注这个话题。(7月2日央视新闻)
“犯罪要趁早”,听来何其可笑,在依法治国的大环境之下,竟有一种迫于“年龄”的无奈,让违法犯罪者大放厥词,却难以强势打压。诚然,近来的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密集了一些,其暴力犯案手段成人化的同时,相较而言有过之而无不及。今年6月,发生在江西永兴的暴力事件令人震惊,涉事女生黄某遭到了9个同学的围殴,且被逼下跪、自扇耳光,施暴者甚至还拍下视频“尽兴”,看罢着实令人激愤。案件频发也使我们清醒地看到,一方面,各大媒体曝光的问题已经亟待重视,另一方面现实情况却更显疲态,不少地方学生约架屡见不鲜,“混社会”成了一些未成年人的“常态”,偷窃、抢劫甚至持刀伤人,年轻人的行为并不“年轻”。
必须肯定的是,对于未成年人批评、教育,其初衷并没有错,也是符合法理精神与人性“柔软面”的,我国法律依靠“14岁”和“16岁”两个年龄分段,对刑事责任作出了全免责和部分免责两种方式来突显“教育转化”的优先原则。但是,问题的关键恰在于此,一味从轻惩处的同时,对于可能发生的犯罪行为却没有强效的规避方式,更没有符合现实情况的保护措施,以至于大面积的“宽容”造就了少部分的“纵容”,受害者的“安全关”已破,还要面临着侵权者不能受到全责追究的无奈,俨然要遭受“二次伤害”,正如近日广西发生的暴力事件,法无严惩,警方只得调解,涉事学生被批评教育了一番,最终“皆大欢喜”,还能回到学校继续参加考试。
法者,所以兴功惧暴也;律者,所以定分止争也。若是“施暴”者身处法管而不惧法惩,法的完善性必然就有待优化,未成年人处在法律监管之下,必须要管之有效、束之有律,不能做足了纸面功夫,言尽了照顾保护却任由违法犯罪问题逐步泛滥。目前,未成年人犯罪呈现出了“低龄化”、“低文化”两种势态,俨然弊病待除,当然,纠正问题不能过于“感情化”,正如对待“熊孩子”一般,对待这些带刺的“七八点钟太阳”,也须转换思路,把焦点放在解决问题而非发泄情绪。
既然“未成年”成为了其减免刑责的特权,其他的惩处面就应当扩展开来,监护人为主、学校为辅,二者都应成为未成年人犯罪的负责人,既然提倡教育转化和预防,那就拿没有做好相关工作的人“开刀”。不少家长在自己的孩子“犯事儿”后仍不思反省,还大打“孩子不懂事”的“感情牌”,其目的无非是为自己的孩子逃避法律责任;学校在法制宣传教育的工作上也是如此,常常走形式、凑任务,有了日常教学和考试的“大头”在,其他事项便均被放在了次要地位。
在具体实施上,加大处罚力度未尝不可一试,特别是在罚款与经济补偿方面,一来引起重视和警醒,二来也能尽力弥补受害者的健康、财产与精神损失;未成年人犯罪事实形成之后,不能再一味纵容、宽以教育,或采取强制义务劳动,或取消部分资格例如考试加分,同时由司法机关等部门进行长期的强制法律教育,用实际行动实现真正的教育和转化,决不能再让未成年人看到法律对他们“放养”的宽忍面,而要看到法律给自己无形的思想“枷锁”而非“护身符”。
严是爱,宽是害。切莫再让未成年人对违法犯罪如此“任性”,反被一纸法文羁绊于无能为力,届时大害一成,失掉的恐怕就是法律的尊严及公民的安全。
文/余祖欣
(辣味时评,一扫就行!欢迎各位亲爱的作者关注红辣椒评论官方微信!同时官方微信平台将不断推荐展示优秀作者!)
来源:红网
作者:余祖欣
编辑:夏熊飞
本文为红辣椒评论原创文章,转载请附上原文出处链接和本声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