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9日,南京市政府法制办在其官网公布了《南京市未成年人保护条例(草案)》,向社会公众征集立法意见。草案规定了父母或其他监护人不得有的6种行为,其中包括"不得让6岁以下孩子独处"。并明确规定对于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未满十六周岁的留守未成年人单独居住的,应当报告公安机关或者综合服务平台。(7月31日《北京晨报》)
此次南京公开征求意见的这个草案,可称得上是目前全国最全、最细、最严的未成年人保护地方法规。
例如,草案规定了,父母或其他监护人不得有的6种行为,包括以暴力侵害方式造成或者可能造成未成年人身体伤害的;长期以饥饿等方式惩罚未成年人,使其生长发育受到不利影响的;让未满六周岁或者基于生理原因需要特别照顾的未成年人独处的;将未满六周岁或者基于生理原因需要特别照顾的未成年人交由无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或者患有法定报告传染病的人员代为照顾等。
再如,草案规定了,行政机关、学校、幼儿园、医疗机构、儿童福利机构、社区居(村)民委员会等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工作中发现未成年人遭受监护人侵害的,应当立即向公安机关或者综合服务平台报告。
尤其是,草案明确了,市、区人民政府设立未成年人保护委员会,指导、协调和监督本行政区域的未成年人保护工作,日常办事机构建立未成年人保护综合服务平台,设置专用电话并向社会公布,接受和处理有关未成年人权益保护的求助、投诉、建议和咨询。
由此可见,从哪些问题需要报告,到由谁来报告,到报告给谁,再到由谁来处理,草案的这一套工作机制,对保护未成年人将发挥重要作用,或如果这一套工作机制运转正常的话,未成年人将受到最大的保护。
但是,从2013年南京的发生“饿死女童案”,再到前段时间发生的浦口“虐童案”,都不是偶然突发事件,或者说,在问题发生之前,孩子们已受到父母或其他监护人的伤害,而且是受到长期的伤害。遗憾的是,并没有一个制度能及时发现孩子受到伤害,或者说,并没有一个单位和部门“报告”。
所以说,草案虽然规定了“强制报告”的单位和部门,也规定了,对发现未成年人被侵害,不予报告的直接责任人员予以处分。
不要忘了,“报告”的提前是“发现”,对责任人的处理依据是“发现了不报告”。也就是说,发现了才报告,没有发现就不报告,或者说,发现了不报告的才会受到处理。现在问题就来了,即使发生了严重的侵害未成年人事情,如果责任人员坚称“没有发现”,就可以将“强制报告”的责任一推了之。
其后果是什么?受侵害未成年人的权利一样得到了保障,或者说,侵害未成年人权利的事件就不可能杜绝和减少。
所以说,笔者建议南京方面,在修改时应当对此进行必要的“补充”,尤其要细化“发现”的相应制度和措施,或者说,要明确“未发现”的责任,以及处理标准。
惟有这样,才能从“循环”之初就能开个好头,为进入下一个循环打个好基础,最终形成一个“良性循环”。否则,定有“未发现”侵害未成年人的事件存在,甚至2013年南京发生“饿死女童案”,以及前段时间的浦口“虐童案”,还有可能会发生。
文/姚明胜
来源:红网
作者:姚明胜
编辑:夏熊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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