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3岁的毕彩连躺在重症监护室,经过十多天治疗,情况逐渐稳定;可每天数千元的费用,却让家人一筹莫展。毕彩连是浙江临海市的一名环卫工,10月20日早上,被飞驰而来又因撞车失控发生侧翻的一辆面包车压在了车下。毕彩莲的大女儿应女士说,按道理,在工作期间受伤,应该算工伤;但环卫所除了事发第二天送来1万元钱,说这是出于人道主义救助,便不再过问,“我们去问,环卫所的领导说这不算工伤。”(11月3日《钱江晚报》)
从事故发生到11月2日,毕彩连共花掉治疗费7万元,已经欠费近两万元。“其中3.3万元是肇事方出的,1万元是环卫处拿的,还有1万元是好心人捐的。”应女士说,现在家里拿不出钱来,下周又要做手术,“如果没有资金,治疗可就耽误了。”那该怎么办?
毕彩连虽是工作期间受伤,但究竟算工伤吗?还真不算。临海市环卫处蒋主任说:“毕彩连是两年多前来我们这里工作的,因为年龄原因,只能签劳务合同,无法购买工伤保险。因此,受伤后也无法申报工伤。”毕彩莲已经63岁,早就过了本可颐养天年的50周岁的女性职工退休年龄,因而无法和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建立劳动关系,也无法依法缴纳工伤保险,并且不受《劳动合同法》和《工伤保险条例》的保护。
她和临海市环卫处签订的是劳务合同,亦即雇佣关系。虽然毕彩连无法算工伤,但人身损害赔偿责任,临海市环卫处却是需要承担,难以推卸。最高法《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1条明确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佣关系以外的第三人造成雇员人身损害的,赔偿权利人可以请求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也可以请求雇主承担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其实,比较起来,毕彩连不算工伤,临海市环卫处先行承担人身损害赔偿责任,临海市环卫处的责任,还相应加重了。第一,工伤保险待遇,是社保基金支付,而人身损害赔偿,则是由雇主即临海市环卫处支付。第二,人身损害中的伤残补偿标准,高于工伤保险待遇中的标准。第三,人身损害赔偿项目,按《侵权责任法》第16条和第22条的规定,包括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误工费、精神损失费等项,而精神损害赔偿,是工伤保险待遇所无的。
应女士说:“环卫所除了事发第二天送来1万元钱,说这是出于人道主义救助,便不再过问”,如今临海市环卫处蒋主任又称:“环卫部门会承担应当承担的费用,并积极协助追讨医药费”。临海市环卫部门,还是不要拿“人道主义救助”“协助追讨”之类说辞,来掩盖和推卸自身依法应予承担的人身损害赔偿责任。治病救人要紧,临海市环卫部门,还请依法先行及时负责起来,之后可以再行向肇事第三人追偿。
文/于立生
来源:红网
作者:于立生
编辑:夏熊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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