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3日,安徽广播电视台原党委书记、台长张苏洲涉嫌受贿贪污一案在安徽省淮南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开庭。检察机关指控,张苏洲涉嫌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千余万元。(11月4日《北京晨报》)
该案本不值得一评,但庭审中透露的一则情节大可玩味:检方指控,张苏洲先后14次共收受南京日景升投资咨询有限公司董事长程静400多万元贿款,随着巡视组进入安徽广播电视台,张苏洲害怕被查处,误以为程静共送给其800多万元,于2014年1月委托副台长赵红梅到南京退还给程静830万元。
少收多退,这事稀罕。张苏洲真够健忘的,早知如此,何不像四川省政协原主席李崇禧那样配备一支录音笔呢?
配录音笔好啊!既能清晰地记录谁谁向自己“进过贡”,数目多少,在何时何地,又能记录自己回报了什么,免得行贿者赖账。当然,它还有一大好处,方便办案。侦办李崇禧案的办案人员从起获的作案工具即一支录音笔中掌握了其大量违法犯罪事实,因为每一笔受贿都记录得清清楚楚,省去了诸多侦查环节,大大节省了办案成本。
对李崇禧本人来说,因为有录音笔在,证据确凿,几无逃避罪责的可能,因此乐得如实交代,争取从轻处罚。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之所以对李崇禧从轻发落,判处十二年有期徒刑,按法院的解释是,李崇禧受贿1109万元的案值的事实已经很清楚,加上态度好,具有坦白情节,认罪悔罪,故受到轻判。
案值清楚到何种程度?法院经审理查明,2006年5月至2012年8月,李崇禧直接或者通过其妻李明玉等人非法收受上述单位和个人给予的财物折合人民币1070.34773万元、美元5万元,共计折合人民币1109.63213万元。精确到小数点后五位数,这在已经公布的大小贪污案中极其罕见。显然,这得“归功于”录音笔。
故此李崇禧受贿案一审宣判结果显示,李崇禧没有“来源不明”的财产,因而无须承担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
但实情是,绝大多数贪官是不会像李崇禧那样随身带一支录音笔的,所以如张苏洲这样的贪官,忘性重,受贿次数多,受贿金额大,迫于巡视压力,收400多万退800多万的怪事才有可能发生。据此推知,张苏洲在庭审中很难说清每一笔贿款的来历以及家庭财产的来源,这样,不仅让人怀疑检察机关指控的张苏洲涉嫌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千余万元的数目是否准确无误,而且担心他会利用“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争取法院轻判。
这些年我们见识了太多的“来源不明”的财产,大凡法院在对贪官做出的判决书中总能看到这样的“格式语言”——贪污多少,另有多少“来源不明”的财产,简直是标配。
“不明”的超过“查明”的,不能单以贪官健忘所能解释,还因为贪官很狡猾,因为根据现行法律,犯“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最高刑罚仅是5年有期徒刑,而贪污罪、受贿罪最高刑罚是死刑。所以,“懂法”的贪官都喜欢拿“说不清”做挡箭牌,愿意承担“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借此规避法律的严惩。
我国刑法自1997年增设“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以来,一直争议不断,因为与“无罪推定”原则相悖,有主张修改的,也有主张废除的,众说不一。从这些年适用情况看,该罪名确实已成了某些贪官规避法律严惩的“护身符”,有必要重新修订。
文/王学进
来源:红网
作者:王学进
编辑:夏熊飞
本文为红辣椒评论原创文章,转载请附上原文出处链接和本声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