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下乞丐职业化已非个别地区个别现象。日前,南京民政部门发布针对流浪乞讨人员调查显示,超过七成是职业乞丐(11月19日《金陵晚报》)。早先也有媒体报道,成都街头流浪乞讨者9成为职业乞丐。
乞丐问题是老问题,只是老问题没解决好,带来新老迭加愈来愈难解决的新问题,乞丐职业化便是刺手新问题。相形于乞丐演化的职业化趋势,多年来,乞丐问题不是没有解决,而是没有解决好。
就道义层面而言,任何人都有尊严,乞丐也是人,自然有人的尊严。如果不是生计所迫,请问有谁愿意光天化日之下牺牲尊严伸手向人乞讨?南京调查就发现,流浪乞讨人员中,有因病致穷的农民,有因出门在外被偷抢无法回家者,也有因当地社保制度不完善不落实而流落街头生活无着落的老年人、残疾人等弱势群体。遗憾的是,很长时间以来,不少地方民政部门公开提醒市民擦亮眼睛,谨防爱心被乞丐愚弄;不少媒体渲染放大职业乞丐“收入不菲,薪水超过白领。”显然,按照这些人的意图伦理和先入为主,是把乞丐当成骗子甚或犯罪嫌疑人看待的。事实上,大多乞丐并没有一些正人君子想像得那么坏。2008年5月17日,在内蒙古通辽市为四川地震灾区人民献爱心捐款活动现场,一名年迈乞丐将乞讨来的钱放进捐款箱内。2011年10月13日,2岁的小悦悦在佛山相继被两车碾压,7分钟内18名路人路过视而不见,最后一名拾荒阿姨上前施以援手。此情此景,堪称惊天地,泣鬼神。
就法律层面而言,中国乃《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国际公约》缔约国,公民有自由谋生权利。2003年孙志刚事件致使《城市流浪乞讨人员收容遣送办法》被《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取代。至此,对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有了“自愿、无偿、依法”原则。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只有“反复纠缠、强行讨要或以其他滋扰他人方式乞讨的”及“胁迫、诱骗或利用他人乞讨的”的乞讨行为,方可处以治安拘留、罚款。从警方日常执法情况看,依据法律规定,对于大多数职业乞讨者只能留置至22时或送入救助站,然被送者往往拒绝救助,次日又出现在老地方行乞。多年来,不少地方政府部门迷信公权力手段,带来的结果却是治标不治本,愈治愈严重。
设立“禁乞区”一度成为各地时髦。设立理由无非“乞丐不劳而获、骚扰行人、影响城市形象、存在违法犯罪危险”云云。说白了,禁乞实质为了别人,却很少考虑乞丐者生存权益。还有人拿国外禁乞“国际惯例”说事。不无讽刺意味的是,国外禁乞恰恰是为保护乞丐权益,如禁止在公共汽车站及出租车停车场乞讨以防车祸等等。更何况,发达国家社会保障成熟完善,如荷兰美国等高福利国家,即便全面禁乞也有能力为乞丐解决后顾之忧,中国无法与人家相提并论。说到底,乞讨毕竟性属道德范畴,只要乞讨者行为未逾越法律界限,国家权力就不宜介入也无权介入。
调查显示,虽然不少职业乞讨者具有一定劳动能力,生活上也能自理。但就整体而言,这部分人身体素质、受教育程度及职业技能相对弱势,在劳动力市场竞争上居于不利和被淘汰劣势。加之,他们主要来自贫困地区农村,这些地方仍然处于小农经济,生产技术落后,体力劳动繁重,收入水平低下,生活脱贫无望。当然,其中也有少数人好逸恶劳不劳而获。当一部分劳动技能低下、身体素质较差的农民伴随打工潮进入城市,在劳动力市场很难找到自食其力的合适岗位,乞讨为生便成为一部分人必然而又无奈的选择。在利益主导的市场生态下,当更多人发现乞讨“比较优势”后,便会逐渐放弃原有价值伦理束缚,趋利避害加入职业乞丐群落。
事实上,中国历朝对乞丐都有收容救助制度。宋朝就曾禁止乞丐在严冬乞讨,避免冻毙街头,官府提供吃住。明代更为重视,政府把他们整编起来,由地方团头管理,并严格限定乞丐聚处及活动范围。为消除无业游民,晚清政府一方面采取传统赈抚政策,发放“恩赏米石”,收养老弱病残,设立粥厂收留灾荒与战争性无业游民;另一方面,政府采取措施,在“振兴实业”口号下推广“工艺局”,“收养贫民,教以工艺”,为乞丐流民创造自食其力的条件。
究乞丐问题根源,不是限制少了,而是服务少了。多年来,对于乞丐限制越多,如设置更多禁讨区,却更无助于问题解决。乞丐欺骗等违法行为反而未因禁讨区而减少,反而因为禁讨区多了讨不到钱,刺激更多不理性行为殃及社会。说到底,解决乞丐问题的根本出路和治本之策便是服务:一方面,政府应加快社会保障制度完善,让社会更公平不产生少产生乞丐,同时辅以鼓励民间力量参与救助乞丐,政府投资建立更多临时庇护所,为乞丐提供帮助;再一方面,补做乞丐道德教育和职业培训功课,引导他们在实现生存权益的同时做一个自食其力的人。舍此,光靠沿袭“禁”“治”祖宗之法,恐怕是无济于事的。
文/陈庆贵
来源:红网
作者:陈庆贵
编辑:夏熊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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