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是一则让人唏嘘不已的新闻。佛山市救助站作为一家官办的救助机构,救助应该救助的对象是其职责之所在,而且,他们也尽了他们应尽之责,从两三年时间里贵州籍男子李宜海向其寻求救助和临时庇护22次而只有最近两次“以不符合救助条件拒之门外”可见一斑,且对李宜海拒之门外的理由是“他已经在全国各地救助站被救助124次……”就是这124次的救助,也可见我们的其他救助站也是尽职尽责了的,如果没有其他因素,李宜海这两三年几乎都是在救助站度过的。凭这一点,不能说我们的救助站有“不作为”的故意。惹此官司,也难怪救助站“大倒苦水。”或许,如果仅是李宜海一人如此,尚不足有何“苦头”,其“苦”的来由当是还有那些“700多次”“跑站”的流浪神人。
然于李宜海的诉请暂且不论其要求是否过分,仅凭他能够通过法律的途径来主张自己的权利,就有不一般的意义,也应为他来点个赞。在这里,我们不难看出公民法律意识的觉醒和对法律的敬畏与依存——当法律和向法律要求救济成为公民的第一选择的时候,既是公民之幸,也是法律之幸,更是社会之幸。当然,于本案最终的判决结果如何,当是法律和法庭之裁决,愿诉讼双方都能够尊重法律之结果。
这些当然还是摆在面上的表象,而出现救助站倒苦水,李宜海将其告上法庭的关键之所在,也是业内所说的争议之焦点就是:李宜海到底是不是“跑站”的?如果是,则可以视为恶意诉讼,不被救助是理所当然的;如果不是,将李宜海的救助要求拒之门外,纵有千般理由和无穷苦水也是不行的。更进一层说,拿到法律上来说,即使是“跑站”的,“跑站”违不违法?我听说,在法律面前有这样的主张:对公民来说,法无禁止即可为;而对公权机关来说,法无规定不可为。如此看来,“跑站”一说,自见分晓。其实,这里还可能存在一个法治缺失的问题,救助站对“跑站”是作为还是不作为?拒绝救助是不是一种作为?
佛山市救助站的无奈,是来源于“跑站”,“跑站”本质上是一种恶意,最终的结果可能是养了懒汉——那些寄希望于不劳而获的寄生虫——以跑救助站获得救助为生者。而据李宜海的诉说,他是因务工受伤而致残,不得不靠救助来讨回自己的权利。他与公司的纠纷发生在佛山,而能够证明受伤者是他李宜海的“张敦胜”又在江西等地,于是便有了诸般故事,也是这诸般故事,构成了李宜海之不是“跑站”说。同样也可以看出,李宜海对“跑站”的行为,或许也不是持赞成态度的。
其实,这就是我们常说的“痛脚连着好脚”,因为有一只痛脚,连那只好脚也不行了。如果没有那些实实在在是“跑站”的,李宜海的124次救助“跑站”也就不成其为“跑站”了。看来,杜绝恶意寻求救助而致公共资金养懒汉的“跑站”问题,还需要法律的进一步规范和明确,或许,这是该案的又一个意义之所在。
文/谭铁安
来源:红网
作者:谭铁安
编辑:夏熊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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