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在事件被媒体曝光不到两天时间,29日凌晨4点34分,保定市清苑区人民法院通过其官方微博发布消息称,经初步审查确定,在现有证据情况下,确定执行异议人郭昌霞为“被执行人错误”,故决定将扣划郭昌霞11.5万元予以退还,补偿其相关费用,并对相关责任人员严肃追责。
面对这个消息,人们不禁要问:凌晨4点34分并不是正常工作时间,清苑法院选择在这个时间节点上发布消息有何用意?距离听证会结束不到48个小时,法院究竟是通过哪些证据做出这样的认定?当初为什么不能知错即改呢?
其实,郭昌霞女士不是被执行人的证据确凿,完全没有必要再去河北做执行听证。在钱被莫名其妙划走后的一个月时间里,郭昌霞通过当地派出所联系到了一千多公里外的保定市清苑区人民法院,多次向法院反映情况并提交包括身份证、户口本、结婚证等相关证据,这些足以能够证明自己与另一个郭昌霞不是一个人,但是清苑区法院却非要她限期到法庭去听证。如果不服,有什么理由拒绝不去的话,就放弃这个权利。这阵势也够吓人的了,郭女士敢不去听证吗?
提起去清苑法院听证那天的经历,郭昌霞也觉得有些心力交瘁,“太不容易了,太辛苦了。我25号从旬阳坐火车,坐了20多个小时到了河北,然后27号听证,晚上又返回西安,这几天没吃东西,也没睡好觉。”清苑区法院此行为有损于司法的严肃性和公正性。
通常情况下,在法院执行过程中,如果案外异议人提出异议,在不明确财产归属的情况下,通过听证程序来确定是一种必要的方式,这也是司法公正的题中应有之义。单就本案来说,既然郭昌霞提供的证据已经足够证明自己不是被执行人,而且法院也承认划错了,这时候法院要做的应当是立即撤销错误裁定,而不是将错就错再搞什么听证,继续用不适当的做法证实错误的裁定,回避错误,固执错误,错上加错。
正当的法律程序是权利平等的前提,也是权利实现的手段,但其前提必须是程序不能滥用。既然郭昌霞提供的证据材料足以证明她不是被执行人,法院仍然坚持机械地套用听证程序“验明正身”,显然这就不是求证“较真”了,而是与被错误执行人“较劲”,披着法律的外衣折腾无辜的人,这种霸道的做法无疑就是一种司法权力暴力,但愿这样的悲剧仅此一例。
文/徐云鹏
来源:红网
作者:徐云鹏
编辑:易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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