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几日某媒体女记者因身为同行的男友“婚前出轨”而跳楼自杀的事件,在媒体、朋友圈中炒得火热。该女记者在自杀前通过社交平台细数昨日的恩爱,字里行间都透露着绝望、孤独、凄凉的意味。她曾在微博中表示为了爱“决定放弃十年北京,愿意放弃一切”,当遭遇已经无可挽回的劈腿,可以想见其内心的崩溃程度。当然,而后出现的“200媒体人给安徽台长请求开除出轨当事人的公开信”事件,又将此事推向了一个高潮。这涉及了两大十分有争议的问题:一则是劈腿,抑或说是道德有失,是否还可以在媒体继续履职;二是,当法律无力让出轨人付出代价时,道德罪名的引入是否恰当。
正如论者所言,公开信真有点过于情绪化的道德宣泄,企图是用道德凌驾在法律之上,“用道德杀人”也是极其愚蠢的所为。可问题在于,我们不能奢望每个人都能像事发多日后再来用理智的判断和清晰的逻辑来说理,来说服他人,抑或可以说是说服自己克制强烈的道德愤慨,要坚持在法律的框架下,寻求用法治的眼光、法治的思维、法治的逻辑、法治的语言来思考此事。
设身处地地想,因为传统意义上媒体人本就属于容易集体形成共识、集体争取权益、集体表达诉求的群体,这一点在之前有记者权益受到损害,媒体人乃至单位为其抱团维权等事件中都可以体现。故而在群情激奋的氛围下,极容易激发出媒体人那种最为朴素、最体现人性的道德正义感。的确,事后看来,那封公开信文本很糟糕,就连感叹号就用了二十多个,明显有失媒体人的专业水准,可这文本能在第一时间就出炉了,而且得到了200多个媒体人的签名认可,更可以说明他们当时的情绪都笼罩在一种不是很正常的沸腾的热血状态,是明知道法律不管出轨,又对因出轨间接造成死亡的当事人咬牙切齿,希望让他们付出点代价的愤慨。
当事发多日,也许一些人早已清醒,明白几日前自身行为的唐突和鲁莽。也有人因为并没有陷入这种群体义愤中,仍然自始至终地保持着清楚的判断,也因此可以发文指摘这种行为。但我要说的是,也许200名媒体人的行为在事后让人感觉不妥,或者说也是有失媒体从业人的修养和认知水平的。但应该明确,我们任何一个正常人,首先都是有着丰富情感表达和人性道德意识的人,法律意识、逻辑等等都是后天习得、用以规范人类自身行为和社会秩序的,在此前提下,一切用置身度外、抑或说事后冷静的说辞来过分指摘、批评事发即时出于道德愤慨而产生的行为都会显得有些冷血,抑或说是不近人情。
讲理性、讲规矩、讲法律是好事,但不要忘了,我们的社会也要给人性以一定的舒展空间。谁都知道,要规范办事,但人之所以为人,就在于我们并不是没有情感、没有情绪的机器。而法律的存在,只是给我们凝聚起了最基本的行为底线共识,我们在讲法律的问题上没有什么明显的分歧。但道德标准就不一样了,有的人或许还觉得婚前劈腿跟私德扯不上关系,因为恋爱时毕竟还不要履行法律中规定的“夫妻相互忠实的义务”,这就会造成道德感在某些人心中的虚无和脆弱,抑或说囿于自身道德底线的“低下”,为人处事就只剩下了“法律红线”,而没有“道德红线”,这是法治进程逐渐推进的中国社会应该警惕的倾向。
我们曾走过了一个不堪回首的“道德可以杀人”的年代,因此格外珍惜如今国民法治意识的提高和法治建设蒸蒸日上的社会现状,但也要避免出现这种一出现道德字眼,一透露出道德意味,就条件反射,视之为洪水猛兽、意欲除之以后快的现象。法律是一个好东西,道德也是一个好东西,我们渴望国民道德素质的提高,能够让社会更加和谐,而要做到这点,就得放弃一种“谈道德色变”的心理,而这其中的关键就在于不要让“道德绑架”成为一个出现“道德”字眼就可以使用的筐。
文/林旻煜
来源:红网
作者:林旻煜
编辑:夏熊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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