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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鹰猎”习俗不宜盲目传承

来源:红网 作者:徐甫祥 编辑:王俞 2018-01-09 00:09: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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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年伊始,绿会就吉林市成立“鹰猎习俗基地”问题分别向吉林市政府和市委发函,希望当地政府关注猎鹰习俗对野生动物带来的严重后果,并提出3点改进建议,望对这一违反《野保法》规定的习俗作出合理合法改变。(1月7日澎湃新闻网)

  “鹰猎”习俗在满族、纳西族等少数民族中可谓源远流长。其间,出现了许多职业鹰人,称为“鹰手”。而鹰人聚居的村庄,则谓之“鹰屯”。每到鹰猎时节,一人、一鹰、一狗,成为当时最常见的画面。当然,随着社会的进步,传统的养鹰、驯鹰早已不再单纯为获取食物,而是更多去享受“人鹰合一”的乐趣。

  之所以说是“人鹰合一”,还在于古时的“鹰猎”习俗注重对鹰的保护。譬如,鹰人会恪守“捕鹰不杀鹰”的祖训,任何伤鹰的行为都会被视为“大逆不道”。再如,一旦把鹰养大,驯好,经过3个月左右的狩猎,一开春,但凡鹰人都会把鹰放飞,让它返回大自然去传宗接代。而在此时,往往会出现“人落泪、鹰不飞”的场面。似乎可以印证,在传统的鹰过程中,人和鹰并不乏“和谐”的一面。

  就这个意义而言,将历史上的“鹰猎”习俗简单划归于“陋习”,或许有待商榷。不过,靠“鹰猎”获取食物的时代早已一去不复返,在野生动物保护蔚然成风的今天,显然没有必要也不应该再去传承这类“鹰猎”习俗,更不用说以传承为名、行旅游开发之实的“鹰猎热”了。

  稍具动物保护常识的人都知道,鹰又名鸢,属隼形目鹰科。从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中可以看到,所有隼形目鸟类都是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且被列入了《世界自然保护联盟》2009年鸟类红色名录。而“野生动物保护法”第六条更是明确规定,“禁止违法猎捕野生动物”。由此可见,捕鹰作为“鹰猎”习俗的首要环节,首先就为相关法规所不容。

  其次,“鹰猎”习俗的形成,无疑是以破坏鹰的自然生态环境为代价。事实上,无论是捕鹰,还是熬鹰,都是人与鹰的生死对决。在过往有关“鹰猎”习俗的画面中,不乏老鹰为保护雏鹰与捕鹰人惨烈搏斗,以及被“熬”之鹰不是啄人、就是一头撞死的场景。即便被放归之鹰,是否还能在自然界正常生存,恐怕也要打一个大大的问号。

  更关键的问题是,倘若按照某些地方的做法,将“鹰猎”习俗再度“炒热”,让更多的人参与到捕鹰、熬鹰以及鹰猎活动中来,势必会对鹰的生存繁衍造成更大的伤害。事实上,前不久挡获的非法猎鹰者中,就有打着“鹰文化传承协会”招牌的人员在内。而满族“鹰猎”习俗2007年申报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未果,显然与此不无关系。

  何况,随着时代的进步,“鹰猎”习俗更是有违“生态平衡”的理念。譬如,在现时人们的观念中,让鹰自由自在飞翔在蓝天,而非让人类攥在手中,才是真正意义上的“人鹰合一”。再如,弱肉强食,优胜劣汰,固然是大自然的生存法则,但若通过人为操控鹰去肆意捕捉山鸡、野兔等小动物,则有可能导致局部生态失衡。

  其实,始于获取食物需要的“鹰猎”习俗,早已日渐式微。即便在以“鹰屯”著称的吉林渔楼村,愿意子承父业的后辈也寥寥无几。用当地人的话说,也许用不了多久,“鹰屯将只剩一个名字”。应该说,“鹰屯”的消失,或许不利于“鹰猎”习俗的传承,但对于让鹰回归大自然,未必不是一件好事。

  事实上,并非所有的民间习俗都在传承之列,就如古时妇女缠脚、巫婆请大神之类。同样,在崇尚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今天,再去“热炒”鹰猎习俗显然并不明智。显然,对那些世代相传的鹰人家,最好的出路,无疑是引导他们实现从“猎鹰”到“护鹰”角色的转型。如此,野生动物保护才能真正落到实处。

  文/徐甫祥

来源:红网

作者:徐甫祥

编辑:王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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