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见义勇为后踢人却被罚款:法理应适当在乎道德

来源:红网 作者:韦尚鑫 编辑:田德政 2018-11-23 22:59: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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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文系红网第四届全国大学生“评论之星”选拔赛参赛作品

  11月21日晚,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官方微博针对11月19日发生的深圳女子在火锅店被猥亵一事发布通报称,林某鹏因猥亵他人被依法行政拘留十日。此外,火锅店店主曾老板等人的见义勇为行为获得肯定,但因其在已制止违法行为后再次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行为过当,被处罚款200元人民币。(11月22日《北京青年报》)

  从警方对此事件的奖赏惩罚上来看,可以知道曾老板仅仅是得到了言语表扬,没有任何实质性的奖励,然而却要遭受200多元的罚款。虽说曾老板的妻子陈女士对这一惩罚表示,没有疑虑,接受罚款,以后在遇到此类事件该帮忙还是会帮忙,但是做好事却受到惩罚,依旧令人心寒。

  一方面,中国社会是一个法治社会,凡事有法可依,违法必惩,绝不容许有任何违反法律的行为发生;另一方面,中国社会又是一个道德社会,道德规范约束着社会行为,不让人做出违背人文道德的事情。众所周知,法律是强制力,而道德是约束力,在社会日常生活中,并不是依靠法律来强制实施人的某种行为,更多的是靠道德来约束人的行为,这样才能够形成良好的社会风气。因此,执法者在实施法律的过程中,应考虑其制裁结果是否合乎道德需要,将二者紧密有机地结合在一起,做出公正合理的判断。

  再者,大多人平时都会从传播媒体上接触法律事件,认识到一定的法律知识,然而仅仅停留在发生什么样的法律事件就了解什么样的法律知识的层面,就熟悉程度而言,法律对于普通人来说还是陌生的。而道德就恰恰与法律相反,在每个人的各个成长阶段中都会受到道德思想的影响,其行为会得到纠正,而不是依靠法律。家庭、学校和社会的道德思想教导人凡事有所为,有所不为。因此,在曾老板事件中,曾老板行为的出现更多的是受到自身道德的影响,受到精神赞赏,却受到物质惩罚。那么,这一事件给大多人的影响可能会是在面对违法事件时,帮助者陷入了举棋不定的思索,或许这会把受害人带入不利的局面。“扶不扶”现象已经给人们带来了不少深刻的印象。

  最后,就曾老板事件来看,理应是没有功劳也有苦劳,其行为确实存在不当之处,但法律也应该考虑道德需要,功过相抵,不该有此惩罚,笔者认为当地警察局的做法欠妥,令人寒心。助人为乐本是中华传统美德之一,是每个中华儿女都应该具备的优秀品质。因此,在面对不合理公正事件时,每个人都会义愤填膺,理应出手相助。然而,在当代生活中,人们本应不假思索、自然而然的行为,却因为众多寒心事件影响陷入思考:“帮不帮?”,有的更是畏之如虎,视而不见,从而给受害者带去更大的伤害。

  文/韦尚鑫(广西大学)

来源:红网

作者:韦尚鑫

编辑:田德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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