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抢夺公交车方向盘女子被判刑的警示

来源:红网 作者:陈祖灏 编辑:张瑜 2019-06-13 19:25: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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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12月,因错过下站时机,四川籍女子梁某某与783路公交车司机发生争吵。随后,梁某某竟在行驶途中强行拉拽方向盘,致使公交车失控,与路边车辆相撞。今天上午,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此案,并当庭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梁某某因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记者了解到,此前,她落户上海资格也因此被取消。(6月12日 东方网)

或有人疑问,梁某某并未造成交通事故和人员伤亡,法院仍判其有期徒刑3年六个月,是否偏重?然而,法院判决是以“事实为依据,法律为准绳”,因为梁某在实际载客10人以上且正在行驶过程中的公共交通工具上强行拉拽方向,致使公交车失控,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已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以案释法,事半功倍。去年10月29日,重庆万州公交车坠江事故,造成了十多人身亡的教训依然历历在目。除了这起影响极其恶劣的事故,其实还有很多未造成重大伤亡的干扰公交司机正常安全驾驶的行为。海恩法则认为,每一起严重事故的背后,必然有29次轻微事故和300起未遂先兆以及1000起事故隐患。

前车之覆,后车之鉴。从这个意义上说,上海抢夺公交车方向盘女子获刑3年半,落户资格因此被取消,可以算是严重事故背后的29次轻微事故之一。如对这次轻微事故掉以轻心,以未造成交通事故与人员伤亡就轻判甚至一笔带过,或有更多类似行为上演,直至下一次“公交坠江事故”出现。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属行为犯,而非结果犯。无论是否造成严重后果,只要实施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都能构成该罪。如认为干了危害公共安全的事,没造成严重后果,似乎就“没事”,实质是不懂法。不仅是严重误解,而且觉得“无所谓”的人,更可能将自己置于违法犯罪、害人害己的边缘。

如有人对“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还“不理解”,就会引出另一个问题——全面依法治国,不懂法的隐患很大。普通人虽然不能像法律专业人士那样精通法律,但至少要知道哪些“红线”不能触及。这也给新一轮普法教育带来了启示。普法宣传教育要更接地气入民心,在公交车上更要突出 “文明乘车,安全出行”的中心主题。

笔者认为,某些乘客感知不到法律,全然不知一旦抢夺方向盘,即会面临牢狱之灾,应当检讨的,何止是人心,还有我们僵化刻板的法治宣传。我们既要避免口号式普法,又要超越“拉横幅、发传单”的传统套路,必须创新方式方法,使普法工作入耳入脑入心。例如,针对抢夺方向盘频发事件,在法宣时可以概括为“方向盘,不可夺;轻者拘,重者囚”…… 德润人心,法安天下。这里的法,不是纸面规则,而是行动中的法。从这个意义上说,普法宣传任重而道远。

文/陈祖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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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陈祖灏

编辑:张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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