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扎紧保护举报人的制度藩篱

来源:红网 作者:陆希希 编辑:田德政 2019-09-23 17:38: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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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问政山东》栏目的记者在发现非法排放的露天采坑后,将情况反映给了该镇的安监办,安监办人员一边以“没有发现有人施工”为由搪塞,另一边转头将举报信息连同记者的电话号码,透露给了涉事企业,以至于记者举报完不到十分钟,威胁电话就找上门。(9月18日 光明网)

在《问政山东》栏目记者打出举报电话不到十分钟,接到的却是一通来自被举报者的威胁电话。无可置疑,是该镇安监办故意将群众的举报信息泄露给被举报方,如此胆大妄为的操作让人胆战心惊,如此明目张胆的行为让人不寒而栗。目前,涉事三人均被警方控制,警方和纪委已经共同介入调查。

露天矿坑存在非法作业的问题,这是当地监管部门失职产生的漏洞。当接到群众提供的举报线索之后,理应迅速展开调查、核实情况,然而,令人始料未及的是安监办首先以“没有人发现施工”的理由敷衍举报人,为违规企业打掩护,而后高效迅速地将举报信息泄露出去。这难免不让人怀疑监管部门和企业沆瀣一气,织就了一张信息共享、利益共存的关系网。

对违规行为进行举报,是社会监督必不可少的环节,同时也是群众参与社会治理的有效途径。举报人原本怀着纠正社会不正之风、匡扶社会公平正义的良好初衷,但类似前脚举报后脚信息被泄露的现象时有发生,提心吊胆害怕自身会受到身体和精神上的打击报复,两相权衡之下往往会选择知难而退。长此以往,整个社会将会变得鸦雀无声,营造良性的社会监督氛围更无从谈起。

通过个例可以发现,问题根源在于基层政治生态的浑浊,地方治理思路偏离正确的航道,部门“内鬼”与违法作恶者相互勾结,形成违法犯罪的强大保护伞。此外,该事件还暴露出一旦举报人保护制度不健全,举报人的合法权益就得不到有效保障。

国家层面为提高举报人的积极性,加大监督力度,提升监督效果,相继出台保护举报人的系列法律法规,正如《宪法》中明确规定举报权是公民依法享有的民主权利,任何人不得压制和打击报复。《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指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泄露工作秘密而造成不良后果的行为,根据情节轻重给予其相应的处分。与此同时,《关于保护公民举报权利的规定》《关于保护、奖励职务犯罪举报人的若干规定》,这些法律条文都为保护举报人的权利提供了制度保证和根本遵循。

“为自由开路者,不可使其困顿于荆棘。”建立健全举报制度,一方面地方政府要不断优化基层政治生态,铲除恶势力的保护伞,斩断官商勾结的利益链条。另一方面社会公平正义需要每一个人共同维护,营造举报人理应得到保护、举报必须得到支持的价值导向,从法律层面不断扎紧保护举报人的制度藩篱。惟其如此,才能从根本上消除举报产生的焦虑,避免整个社会失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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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陆希希

编辑:田德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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