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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脸识别第一案:单方变更合同构成违约

来源:红网 作者:王梅 编辑:张瑜 2019-11-04 20:55: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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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理工大学特聘副教授郭兵曾购买杭州野生动物世界年卡,共支付卡费1360元,对方明确承诺在该卡有效期一年内(2019年4月2 7日至2020年4月26日),只要他同时验证年卡及指纹,即可在该年度不限次数在园内畅游。但前不久,他收到了来自该野生动物世界的一条短信,提示他的动物园年卡如果不进行人脸识别将无法正常使用。他不同意接受人脸识别,又与动物世界协商未果,最后于10月28日向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提起了诉讼。目前当地法院已经决定正式受理此案。(11月4日 浙江在线)

本案中存在的法律焦点问题主要有,该野生动物世界单方面变更合同的行为是否合法、有效?合同变更内容是否构成侵权?

该动物世界单方变更合同构成违约,是一种无效的法律行为。我国《合同法》第七十七条规定: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合同。第七十八条又规定:当事人对合同变更的内容约定不明确的,推定为未变更。本案中,杭州野生动物世界以单方发通知的形式变更合同内容,增补人脸识别的规定,并未与郭先生协商一致,所以不能对合同进行变更。且先前郭先生与杭州野生动物世界没有就合同变更进行明确的约定,此时动物园单方变更行为推定为未变更,即单方变更行为无效。

该动物世界变更合同的内容构成侵权。动物世界变更合同内容要求顾客强制进行人脸识别,人脸识别涉及顾客个人肖像权,未经允许强制摄取为侵犯顾客肖像权的侵权行为。且同时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相关规定,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九条规定:经营者收集、使用消费者个人信息,应当遵循合法、正当、必要的原则,明示收集、使用信息的目的、方式和范围,并经消费者同意;第五十条规定:经营者侵害消费者个人信息依法得到保护的权利的,应当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赔偿损失。动物世界检验年卡进行人脸识别摄取顾客人脸图像,是要经本人同意的,非经本人同意则构成侵权。

“人脸识别第一案”呈现出法律问题重重,此案法院的公正判决将成为“人脸识别技术”引进中类似问题评判的标杆,也将成为相关行业今后经营政策的指南。

来源:红网

作者:王梅

编辑:张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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