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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造“老师体罚学生致吐血”恐已涉嫌犯罪

来源:红网 作者:维扬书生 编辑:张瑜 2020-05-31 19:01: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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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广州市公安局白云区分局官方微博消息,针对网传广州市方圆实验小学一名教师涉嫌体罚学生一事,广州白云公安31日凌晨做出通报。经查,发帖人刘某承认女儿被体罚吐血情节等系其编造的谎言,同时她也无法提供女儿哮喘诊断的有关病历证明。(5月31日 中国新闻网)

5月30日早上,广州市民长刘某(微博名@小岛里的大海)发布长文反映广州市方圆实验小学一名教师涉嫌体罚学生致吐血,引发舆论广泛关注。

广州白云警方介入调查后,事情的真相终于浮出水面:发帖人刘某承认其女儿因遭体罚吐血、凌晨2时被老师威胁殴打、送老师6万元等情节,系其为扩大影响而故意编造的谎言,照片展示的衣服“血迹”实为化妆品和水,其女儿目前精神状态良好。接诊刘某女儿的医院也证实,就诊过程中患者及其家属均未提及哮喘病史和吐血的情况,刘某目前亦无法提供其女儿哮喘诊断的有关病历证明。

剧情瞬间发生反转。毫无疑问,这是一起利用网络炒作教师体罚学生的恶性案件,刘某的行为恐怕已经涉嫌犯罪。

我国《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第一款规定:诽谤罪是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随着互联网技术的发展,很多人利用网络做掩护,躲在在电脑后面发泄对他人的不满,发帖造谣诽谤他人,严重影响了他人正常的现实生活。可见,网络是把双刃剑,网络在给广开言路提供便利的同时,也为诽谤他人打开了方便之门。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于2013年9月公布了《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并于2013年9月10日起施行。该《解释》第一条第一款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捏造事实诽谤他人”:(一)捏造损害他人名誉的事实,在信息网络上散布,或者组织、指使人员在信息网络上散布的;(二)将信息网络上涉及他人的原始信息内容篡改为损害他人名誉的事实,在信息网络上散布,或者组织、指使人员在信息网络上散布的。

诽谤罪是情节犯,“情节严重”才会构成犯罪,而一般的诽谤行为,只能作为民事侵权或行政违法行为处理。两高的《解释》第二条规定:同一诽谤信息实际被点击、浏览次数达到五千次以上,或者被转发次数达到五百次以上的,即可认定为“情节严重”。广州白云警方在调查中发现了刘某涉嫌雇请人员进行网络炒作的相关证据,其所发微博转发及评论已超过140万,毫无疑问,刘某的犯罪情节已经不是一般的严重了。

网络空间属于公共空间,网络秩序也是社会公共秩序的重要组成部分,如果刘某反映的教师体罚学生一事属实,涉事教师当然会受到严肃处理,轻者停职停课,调离教学岗位,重者还会被开除并被追究刑事责任,但是凭空捏造事实诽谤教师,也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还被诬陷诽谤的教师一个公道。

来源:红网

作者:维扬书生

编辑:张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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