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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结婚”两次,及时纠错是治理能力的应有之义

来源:红网 作者:孔德淇 编辑:陈乘 2020-06-05 21:38: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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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被结婚”情况时有曝光,但和两个不认识的人,同时保持“在婚状态”,却并不多见。据报道,河北省邯郸市永年区的胡娟(化名)到民政局办理结婚登记,发现自己已“结婚”两次,而且两次婚姻都处于存续状态。期间,她一直希望解除两段所谓的“婚姻”。但她申诉过,也到法院起诉过,却始终和两个“丈夫”离不了婚,也和现任男友结不成婚。(6月5日 《中国青年报》)

为何个人身份信息能够用于登记“结婚”两次?据当地婚姻登记处解释说,2011年之前,婚姻登记没有上网,更没有人脸、指纹识别等系统,工作人员很难确定当事人有无结婚,只要男女双方提供了身份证信息,本人到场签字,就予以办理。

受技术条件所限,民政部门难以核实登记人的身份信息,导致无辜者“被结婚”,似乎情有可原,但据《婚姻登记条例》等规定和同类判例,婚姻登记机构在受理婚姻登记时,应当对登记人员的身份证、户口簿等作出核验,而且这样的核验应该带有实质审查的色彩。这意味着,除了提供必要证件,还需要核验真伪等。

就此事而言,涉事民政局登记程序是否有瑕疵,需进一步查明。若确实存在过失,最理想的解决方式莫过于民政局自我纠错,以最快的速度撤销错误的婚姻登记记录,最大程度减少给当事人带来的损害。但现行法律并没有赋予民政局相关权力,需要当事人走行政诉讼。虽然新颁布的《民法典》对可撤销婚姻的情形作出了规定,提及因一方胁迫或患有重大疾病未如实告知,另一方可提出撤销请求,置于此事中,胡娟的遭遇却并不符合前述两种情况,且已超过法定申诉期限,也因此无法向婚姻登记机关或人民法院请求撤销该婚姻。

细究此事,还有不少蹊跷。据胡娟“丈夫”孟某称,其结婚时因妻子结婚年龄不够,故委托了乡里一名干部操办具体事宜。而在法庭上,被告民政局辩称,两个“丈夫”在办理登记时分别持有本人及胡娟的常住人口登记卡、公安机关对当事人的户籍证明信,男女双方的合影照片也与办证当事人相符,登记机关在经审查无误后才为其办理的手续。但问题是胡娟并未主动提供相关材料,其本人也对“结婚登记”毫不知情,且没有到过办理现场。

如孟某和民政局所言确凿,乡干部在事件中扮演何种角色,是否存在滥用职权和违规操作?这是个别案例还是普遍现象,潜在受害者还有多少?两个“丈夫”又是如何在办理登记时持有胡娟的个人材料,当地公安机关和民政局是否知情,有无牵涉其中?这一连串的疑团都有待用完整的细节、信得过的结论去解开,给当事人和公众一个交代。这不仅关涉个体的正义不缺席,更事关社会对公权力的信仰不动摇。

胡娟向媒体透露,2003年左右,她所在的乡镇正西乡,经常有不到结婚登记年龄的青年男女想要结婚。在这种情况下,父母只要给村支书或乡里干部送礼,本人不用去,就能拿到结婚证。这或许能够印证孟某的说法,也佐证了此前“被结婚”在当地较为常见和盛行。对此,有关部门有必要成立工作组,对该类乱象开展倒查,并适时公布案件进展情况,避免更多人利益受损;针对囿于法定期限的限制,也应积极处理,给当事人一个满意答复。

据最新进展,涉事婚姻登记处正在与法院沟通,争取合法合规尽快解决胡娟的问题。按说,有了官方“回应”,事情该告一段落了。可是,如此“回应”能否解决真问题?鉴于实践中“被结婚”的情形千差万别,有关部门不可不察,应健全法规制度,赋予婚姻登记机关及时有效纠正错误的义务,该撤销的撤销,该整改的整改。这也是治理能力和治理体系现代化的应有之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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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孔德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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