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环境公益诉讼,检察机关必须有所作为

来源:红网 作者:程汉鹏 编辑:张瑜 2020-09-03 19:40:10
时刻新闻
—分享—

生态环境公益诉讼地方性法规《深圳经济特区生态环境公益诉讼规定》,近日经深圳市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四次会议表决通过,将于今年10月1日起正式实施。其中《规定》明确:人民检察院将发挥“一线”作用,可以就跨部门、跨领域、跨区域的重大生态环境公益诉讼案件直接提起诉讼;有关行政部门和社会公益组织,也被授权可提起与其职责或者业务相关的生态环境公益民事诉讼。(9月3日《珠海特区报》)

公益诉讼是指,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对违反法律、侵犯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向法院提起诉讼,寻求司法救济,其目的主要是为了维护社会公共利益。由于破坏环境的行为往往没有特定受害者,环境公益诉讼的意义尤为重大,是保护环境的重要武器。就此来说,深圳出台生态环境公益诉讼地方性法规,不仅凸显了依法打击破坏环境违法行为的坚定态度,更表明深圳正在采取越来越多、越来越有效的司法手段保护环境。

我国虽然已经建立了环境公益诉讼制度,符合条件的社会组织可以提起公益诉讼,要求污染者承担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也出现了一些“天价”赔偿的案例,例如江苏泰州的1.6亿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腾格里沙漠的5.69亿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但由于社会组织整体能力有限,完全依靠这些民间的力量来追究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显然是杯水车薪。

令人欣喜的是,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要求,探索建立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制度。试点工作的开展是对这一要求的落实,同时也意味着“公益”在我国法律价值排序上的升格。新修改的民事诉讼法也授权检察机关提起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就此而言,环境利益是一种社会公共利益,当社会公共利益受到不法侵害时,检察机关作为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捍卫者,必须有所作为。

以往对环境的保护多采用行政手段,行政机关多头管理、互相牵制、互相推诿的现象都会严重影响调查取证的效率性。赋予检察机关环境公益诉权,并规定检察机关在一定范围内享有公益调查权,使检察机关能够顺畅地获得环境损害的第一手证据,可以进一步实现在环境公益诉讼中原、被告双方的诉讼力量均衡,有效弥补行政取证手段的不足。因此,深圳出台生态环境公益诉讼地方性法规,确立检察机关的诉讼主体资格,实现检察机关司法权力的合理配置,能够实现司法的效率化运行,让检察机关在环境公益诉讼强起来,发挥好保护生态环境的司法作用。

进一步看,近年来,随着生态文明建设的深度推进,“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科学理念更加深入人心。在大环境的推动下,环境公益诉讼司法制度逐渐健全完善,为保护“绿水青山”提供了强大的司法保障。当然,对于环境污染的日常监管,更需要专门执法人员的积极作为,只有执法机关积极作为,才能有效地控制环境污染。而检察机关提起环境公益诉讼,就是在督促行政执法机关积极作为,从而还公众一片蓝天绿水。

来源:红网

作者:程汉鹏

编辑:张瑜

本文为红辣椒评论原创文章,转载请附上原文出处链接和本声明。

本文链接:https://hlj.rednet.cn/content/2020/09/03/8274617.html

阅读下一篇

返回红网首页 返回红辣椒评论首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