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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虚假刑事指控者,司法机关不能视若无睹

来源:红网 作者:于立生 编辑:化定兴 2020-09-21 10:07: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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又一起“性侵不成立”案!9月18日,罗冠军在微博发布了重庆市南岸区公安分局的不予立案通知书。通知书显示:梁颖报称被强奸案经审查认为没有犯罪事实,决定不予立案。(9月18日 北京头条)

罗冠军的在微博发布警方的不予立案通知书,有着自我澄清,还自身清白的意味。

此前8月底,梁颖在微博发文,称遭到罗冠军强奸后不得已与之谈恋爱,并为之打胎,控诉其劣迹斑斑,甚至在大学时就强奸过其他女生。舆情点燃后,罗冠军被扣上一顶“强奸犯”大帽子成为众矢之的,手机、微信被激愤的网友打爆、发爆,同事、同学、朋友纷纷与之绝交,逼于无奈工作也给辞了。在百口莫辩的痛苦绝望中,9月4日他在微博发出自己已“完全社会性死亡”的告白。

然而随后剧情逆转。兴许是良心发现,梁颖9月5日晚发出声明:“罗冠军并没有强奸我,是因我本人……认知出现偏差,以及因双方没有处理好分手事宜,才会在网上曝光冤枉罗冠军……”;与此相呼应,当晚随后罗冠军也发布声明称:“放弃所有刑事控告”……

可是,在社交平台,在公共舆论场上,对一个人提出严厉的强奸刑事指控,不啻为是在进行公开报案,那可是有可能把人送入牢房的,难道可以如同“小孩子过家家”一样吗?我国《刑法》第243条本规定有诬告陷害罪,以规制“捏造事实,作虚假告发,意图陷害他人,使他人受刑事追究的行为”;而且,诬告陷害罪是公诉类刑事案,并非受害人声明不予追究,司法机关就可以视若无睹的。

当然,不容否认,若是有女性确实遭遇性侵,在现实语境中,站出来指控,本身就需要鼓起莫大勇气;而鉴于强奸、强制猥亵之类性侵犯罪,又有着取证相对难的特性,有时指控也未必能顺利成功。换言之,即有的人,只是现有证据不能证实其行为构成性侵犯罪,并不等于真的就没性侵,只是法律角度无据证实,作了无罪推定而已。法律事实和客观事实,有时总是隔着一段距离。所以,如果对指控性侵而不成功者,一律予以反制、惩治,既不科学,也不利于鼓励被性侵女性的主动站出告发、维权,以打击犯罪。

但是,如果有的人只是纯粹出于挟私泄愤的阴暗心理,怀着满满的恶意,无中生有,信口雌黄,在公共舆论场对他人提出严厉的强奸刑事指控呢?就如日前司法机关通报的另一起“性侵不成立”案中,韩某某满嘴跑火车,撒谎都不打草稿,明明和鲍毓明认识时已年满18周岁,却对记者爆料说“第一次被性侵时刚满14岁”;经调查证实和鲍毓明同居150多天,却宣称“3年时间里遭到多次性侵”……

所以,司法机关对于相关案件的调查,并不能到通告“性侵不成立”则止;还宜对作出虚假刑事指控者,就其主观动机、客观行为、所造成后果等,进行多方审察、综合考量,并视具体情况不同,予以区别处置。对于意图陷人于罪者,严肃追究其诬告陷害的刑事责任;对编造虚假信息,扰乱社会秩序者,严肃追究其触犯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罪的刑事责任;对于一般性报假警、假案者,也应依法处以行政处罚。该追究刑事责任则追究刑事责任,该追究治安违法责任则追究治安违法责任。

在社交平台,在公共舆论场上,对他人提起虚假而严厉的刑事指控,煽风点火,唯恐天下不乱,不仅严重侵害当事人合法权益,靡费有限的社会公共资源,而且扰乱司法机关的正常活动,有扰社会的正常秩序。如果似此亵渎法律尊严,肆意愚弄司法机关和公众,而不用承担任何责任,则既不公平,也不利于遏制此类乌龙狗血事件的再度发生;同时,也会让人陷于人人自危的恐惧、不安当中。

来源:红网

作者:于立生

编辑:化定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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