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系红网第六届全国大学生“评论之星”选拔赛参赛作品
邯郸魏县的一名女精神病患者住进当地精神康复医院,在住院期间怀孕,原因系护工郭某与患者发生了关系,郭某辩称是两人的自愿行为。在消息爆出后,医院扣除了郭某的工资并解除聘用关系,副院长还表示:“护工干的,医院没多大责任。”(11月11日 《燕赵晚报》)
目前,案件调查还在进行当中,郭某是否涉嫌强奸罪,还有赖于对患者民事行为能力的司法鉴定。但无论结果如何,护工的行为至少是违背了公序良俗的。这种现象的出现,医院并非“没多大责任”,既然医院能够对护工作出扣除工资、开除的决定,就证明医院有权利管理这名护工,但这种管理显然是乏力的,其背后也反映出护工行业制度亟须完善。
现如今,越来越多的医院和病患家属都会将护理病患的工作交由陪护机构,但由于护工毕竟属于医院外聘人员,其资格认定、有效管理和监督问题,都成为现实的痛点。在选择员工的过程中,医院需要遵照严格的准入制度,并非所有人都能当护工。我国早在2009年就已推广卫生行业护理员(护工)国家职业资格证书,但结合社会实际来看,很多活动在医院和家庭中的护工依然没有资质证明,他们大都是来自农村的务工者,文化水平偏低、年龄偏大,在选人用人时,“吃苦耐劳”成为了一项重要的标准。然而,要做好护理病人的工作——尤其是一些特殊群体,仅凭吃苦耐劳的精神远远不够,还需要一定的知识技能,较高的人格素养和专业精神。
同时,医院还要建立相应的管理制度,不能因为护工的工作性质看似简单就忽略了对护工的管理。护工流动性大、更换率高,因此更需要程序化、透明化的制度来规制护工行为。医院对于护工的招聘、培训和管理,应有专门的部门负责。在本案件中,郭某作为一名男护工,医院在明知精神疾病女患者可能缺乏性保护能力的基础上,对于郭某不经任何许可便能接近女患者的情况一无所知,显然是管理上的失职。
在美国,护工分为基础护理师、高级护理师、护士助理师三个等级,其中高级护理师和护士护理师都需要考取相关证明,接受医院的考核,基础护理师负责的则是日常卫生清理等工作。我国也应该借鉴经验,考虑护工分级制度,规制护工的资质水平考核和相应工作业务,避免乱象发生。
因此,护工行业制度的规范化是十分必要的,一个透明、有秩序的行业制度不仅能够更有效地保护患者人身利益,也能反促护工不断提升自身业务能力,护工行业内部不断自我完善和净化,才能满足社会日益增长的需求。
文/杨京琪(郑州大学)
来源:红网
作者:杨京琪
编辑:陈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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