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系红网第六届全国大学生“评论之星”选拔赛参赛作品
近日,一则“清华学姐”的词条登上微博热搜。原来是一名清华大学的女生在食堂和一位学弟擦肩而过时,误以为对方性骚扰自己。随后这名女生在网络上公布这位学弟的“恶行”及其信息,扬言要使其“社会性死亡”。不过经查看监控后证实,学弟并没有做出任何不妥举动。目前两人已通过清华美院的老师传达出和解信息。不过,学姐用来报复学弟的网络暴力,似乎反噬到了自己。 (11月21日 《凤凰周刊》)
该事件和几月前的“罗冠军-梁颖”事件何其相似。9月,一篇名为《爱你,就要强暴你》的文章在网络疯传,网民敏感的情绪被挑动,开始在全网“通缉”梁颖施以暴行的罗冠军,导致其家庭事业都受到严重影响。不过事实真相却是,两人因没有处理好情感关系,女方才在网络造谣男方,试图使男方妥协。而掀起舆论风暴的梁颖,也在真相大白后遭到网友们的“讨伐”。
现代社会中女性存在一定程度上的劣势,因此遭到侵害后求助网络无可厚非。大众遇到类似事件时也会下意识认为男性是侵害方,要保护受害的女性。但我们也要意识到人性的复杂,一定会有人滥用这种规则上的倾斜为自己强权。
中国互联网中两性对立的存在,使得极度情绪化的赛博空间成为事实上的“网络法庭”,手握“法槌”的网民对中国男性实施疑罪从有,直接断罪,并给予“网暴”的私刑惩罚。无需举证,无需陈词,只需要爆料文案、水军、人肉搜索一条龙服务,对男性定点打击,就可以造成男性的社会性死亡。这种不需要付出代价的网络暴力,显然会造成社会极度不稳定,并以网络法庭冲击真正的执法单位。
诚然,在遭到侵犯后,将施暴者的信息曝光在网络上,利用舆论对其施加压力,是很多求助无门的女性最简单、有效果的维权途径。但这种行为必须建立在规范、合法的基础之上。而“清华学姐”的行为则在事实上构成违法:首先,在社交平台发布男方个人信息,侵害了其隐私权;其次,捏造事实,将虚假信息发到网上,致使男方老师、同学、亲友甚至是网友对其产生错误认识,导致男方社会评价被降低,严重侵害了其名誉权;此外诽谤他人,已经涉嫌诽谤罪。
《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条规定:“公民的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可以要求赔偿损失。”目前,女方只是停止了侵害,但侵害行为的影响还在继续,其应该进一步赔礼道歉,并通过其他方式帮助学弟恢复名誉,消除影响。
女方情绪激动、维权心切可以理解,但当她高举舆论的利剑恶狠狠地刺向别人的时候,有没有想过这把剑会转过身来刺向自己呢?互联网并非法外之地,成年人也必须为自己的言行承担相应的责任。如果网络暴力只是为了解决一时冲动,那么人们必将为他们的冲动付出代价。
文/冉婷婷(重庆大学)
来源:红网
作者:冉婷婷
编辑:化定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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