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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之星·视评丨买卖同罪,真的合乎法理吗?

来源:红网 作者:张琪琪、闵玥、欧慧晶、李知映 编辑:刘昱 2021-12-13 21:50: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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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视频系红网第七届全国大学生“评论之星”选拔赛参赛作品

12月6日,电影《亲爱的》原型孙海洋失散多年的儿子孙卓被找到,孙海洋与儿子孙卓DNA比对成功。这个事件也引发了众多网友关于“买卖同罪”的讨论,买卖同罪即收买儿童的买方与拐卖儿童的卖方应当被判处对等的刑罚。那么从法理的角度出发,买卖同罪真的具有合理性吗?

从量刑层面看,买卖同罪过分加重买方罪责,违反罪责刑相适应原则。根据我国《刑法》的有关规定,收养被拐卖儿童的行为在我国《刑法》第241条有明确规定,是犯罪行为。至于量刑方面,拐卖儿童罪基本犯的法定刑是“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而收养被拐卖儿童罪基本犯的法定刑是“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两者相差还是很大的。纵观我国刑法体系,拐卖儿童罪是其中当之无愧的重罪,量刑仅仅比背叛国家罪、劫持航空器罪等4项重罪更轻,比故意杀人罪更重,要知道情节较轻的故意杀人罪的法定刑才仅是“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横向来看,比对拐卖儿童罪在各国的规定,在世界范围内具有代表性的100个法域内,我国《刑法》中拐卖儿童罪的法定刑仅比3个国家要轻。如果把收养被拐卖儿童罪的量刑提高到相同程度,有违刑法中罪责刑相适应的原则,明显量刑过重。

从现实市场层面看,对买方的严厉打击并不能从根本上消除“销售市场”。买方大多是因为重男轻女、养儿防老等传统思想或者夫妻不能生育选择去买孩子。严厉打击非但难以解决买方的相应需求,由于量刑的加重,买方会更有可能隐瞒犯罪事实、甚至限制被拐儿童的人身自由,进而影响到公安机关对被拐儿童的解救。

从危害结果层面看,收买行为的现实危害性低于拐卖行为,买方的危害结果相对较小。在收买的时候孩子已经被拐卖,它不过是一个后续的行为,造成的危害结果还是比较小的。罗翔老师曾经说:“人心隐藏着整个世界的败坏,我们每个人心中都藏着一个张三。”从结果上来说,拐卖行为为收买行为提供了一种可及性,其实在某种程度上诱发了买方人性中的劣根性,所以具备更强的现实危害性。

公众出于朴素的正义观呼吁买卖同罪,体现了人性中最真挚的共情和良善。但当我们喊出“买卖同罪”这样一个抽象化的口号时,我们真的思考了所谓同罪意味着什么吗?意味着让收养方和拐卖方在罪责上实行完全的对等。但从上文的论述中可以看到,从危害结果、立法原则、现实效果等诸多方面进行考量,“买卖同罪”其实并不合乎法理。因此,当下社会环境中考虑儿童拐卖问题的量刑,立法者或许可以根据民众意见和案件情况把收买行为的处罚力度酌情加大,并在司法实践中严格落实执法。

近年来,在公众舆论推动下,我国的刑事立法出现了处罚加重化和范围扩张化的趋势。最为典型的例子就是刑法修正案(十一)对于最低刑事责任年龄的下调。反映广大民众意见的舆论常常在推动法律的进步,但出于对案件中某些犯罪行为的极度痛恨,公众的意见容易被情绪所主导。服务于国家机器运转的法律需要在“情绪性正义”的浪潮里冷静地思索,其规定和量刑始终是多方因素衡平的结果。法律的克制和理性并不意味着冷漠,立法的谨慎态度其实正体现着更为宽广的人文关怀。

作者:张琪琪、闵玥、欧慧晶、李知映

学校:山东大学

指导老师:谢锡文

来源:红网

作者:张琪琪、闵玥、欧慧晶、李知映

编辑:刘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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