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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微信朋友圈,企业不能以考核为名强行征用

来源:红网 作者:刘志欣 编辑:陈乘 2022-05-10 16:39: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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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志欣(广西大学)

近日,网友发帖称,四川一男子赵某在一家卖酒的公司应聘销售,工作20余天后,竟然倒欠公司3280余元,男子感觉自己被骗了。该公司一负责人王某对此回应称,赵某应聘后,发微信朋友圈的条数等考核不合格被扣钱,7天观察期就没通过,但因团队的关系,没有签订合同,一直工作28天后因未通过考核才劝其离职。(5月9日 红星新闻)

“再怎么扣罚也不能扣到员工倒欠公司钱”“公司白请一个人工还可以赚一笔,太会盘算了吧”……公司倒扣员工工资使得员工倒欠公司3280元的奇葩事件,引发了网友的大量吐槽。

按时上班却倒欠公司钱,四川赵某已不是第一例。今年1月,安徽洋某在某家居生活馆工作,按时上班一个月未拿到工资,却倒欠公司600元,其公司负责人称洋某未能在规定时间内未能销售规定数额的充值卡而进行的罚款。相同的是两位当事人并无违反公司规章制度,自觉接受公司的管理,却因不合理考核制度被罚款至负数。根据《最低工资标准》规定:“员工只要上班,正常的提供劳动,用人单位依法应当支付最低劳动报酬”。

工作不达标进行罚款可以理解,但考核标准则有待商榷。绩效考核确实是用人单位提高核心竞争力的一种常见的考核方式,但公司以员工因发工作朋友圈条数不够而倒扣员工工资致负数,确实不符合常规的考核标准。根据劳动部发布的《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六条规定:“因劳动者本人原因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用人单位可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要求其赔偿经济损失,但每月扣除的部分不得超过劳动者当月工资的20%”。

朋友圈作为私人社交空间,公司本就不该为员工设置工作发圈指标。微信作为私人社交平台,其朋友圈发布也理应有自主选择的权利。员工个人是否点赞、是否评论、是否愿意为工作发布朋友圈,也都应该由个人来决定。公司或企业以工作绩效为由,强迫员工发工作朋友圈,实际上是对员工私人空间的一种侵犯,也是对员工个人权利的一种“冒犯”。以朋友圈发布不合格为由倒扣员工工资、解除员工劳动合同、对员工进行劝退等行为,毫无法律依据,也不符合制度准则。

微信朋友圈作为一种私人资源,企业可以以工作原因进行适当利用,但不可以考核为借口强行征用。与其想尽办法“为难”员工,不如多花点心思在提升企业内部文化,凝聚员工向心力,以引导、奖励的方式对员工“发圈”进行激励,而不是理所应当的将员工的私人领域当作企业的私有“财产”,强制员工本身违背自己的意愿来达到“发圈”目的,不但达不到预期目标,反而会带来员工对工作的抵制心理,更不利于公司的长远发展。

来源:红网

作者:刘志欣

编辑:陈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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