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钱东成(北京体育大学)
11月5日,一则关于“砍自家树被刑拘”的新闻在网络上引发热议。该消息称,今年八月,四川省凉山甘洛县一村民罗某某在没有办理采伐许可证的前提下,联系其四位亲属帮忙砍伐自家林地的514株柳杉,该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涉嫌滥伐林木罪。目前,罗某某已被刑事拘留,案件正在进一步办理中。
此消息一出,全网一片哗然。民众纷纷表示疑惑:“自己种的树自己不能砍,那自己种的庄稼自己也不能收了吗?”民众会有这样不满的情绪也完全可以理解,毕竟自己的劳动所得不归自己所有这种事情,听上去就有违常理。
不过既然刑法上白纸黑字写得清清楚楚,就一定有它的道理。据警方介绍,滥伐林木罪是指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规定,滥伐森林或其他林木且数量较大的行为。显然,罗某某砍伐的林木数量已经达标,将其刑拘也符合相关规定。
然而,这起案件真正有争议的点是,为什么自己种的树不属于自己?其实这点也很容易理解,这些树确实是罗某某自己辛辛苦苦种的,但培育这些树的土地并非罗某某所有。罗某某既没有预先租用土地,也没有办理相关经营的证明,那就只能认为是在“做好事,不留名”了。礼物既然已经送出去了,哪还有要回来这一说?只能说罗某某这是吃了没文化的亏,不懂相关的法律法规,只单纯凭自己的经验和想象“胡来”,也难免后续出了问题。
但是换个角度考虑,要求大字不识一个的农民去懂法,是不是有些强人所难了?随着社会文明程度的不断提高,掌握知识和信息的人越来越多,这些人指点江山、开天辟地,在发展前进的浪潮中充当着领头羊的角色。但农民却大多依旧是被困在穷山僻壤中的弱势群体,他们很多人还是过着日出而作、日落而息的生活,和外界联系的渠道较少,也没有主动获取知识的必要。
或许古往今来,这里的人都认为种树就是为了砍了卖钱,即使是改朝换代了也没有人告知他们,自家种的树是不允许随意砍的。对于这些处于时代浪潮后方的人,如果用审视的目光去批判他们愚昧无知、没有法律观念,就是在强人所难、无理取闹,就是以精英的立场站在了普罗大众的对立面。
从法理上来说,罗某某私自破坏森林,当然法不容恕;但从情理上来说,这只是一个普通农民经验性的、无恶意的行为,情有可原。古人云:“不知者,不为罪。”罗某某既然犯下了罪责,就必须承担相应的惩罚,但在惩罚之前,也必须考虑到其情理上的无辜。如果相关部门上纲上线,苛责一个农民不知法、不懂法,无异于是专挑软柿子捏,无异于是将本应保护人民权益的法理塑造得有点太冷酷无情了。
“法不容情”古已有之,然而法理果真容不得半分情理吗?的确,我们倡导依法办事、依规办事,但如果不顾及弱势群体、不考虑特殊背景,一味地接受法理的支配,那么这个社会将缺乏应有得温度和人文关怀。
来源:红网
作者:钱东成
编辑:刘昱
本文为红辣椒评论 原创文章,仅系作者个人观点,不代表红网立场。转载请附原文出处链接和本声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