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维扬书生
6月20日8时10分许,上海市公安局奉贤分局南桥派出所接到辖区悦晟新苑群众报警,称家中着火,三人被困。接到报警后,南桥派出所立即安排警力前往处置。民警与共同到场的消防救援人员对起火的房间开展了灭火和救助工作,火势迅速被扑灭,未造成人员伤亡。目前,郑某因过失引发火灾的违法行为被警方依法行政拘留,并处罚款。(6月26日 澎湃新闻)
近年来,各地因电动自行车在公共区域充电引发的火灾不计其数。有人干脆将将电动自行车电瓶带回家充电,将电瓶带回家充电,看似非常安全,且与别人无关,但如若引发火灾,同样会受到法律的惩罚。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如果电动自行车车主未尽到注意义务,导致引发火灾,就应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另外,根据《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相关条款,在高层民用建筑的公共门厅、疏散走道、楼梯间、安全出口停放电动自行车或为电动自行车充电,拒不改正的,消防部门可对经营性单位和个人处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对非经营性单位和个人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根据上述规定,居民个人甚至还会面临行政处罚。
2023年4月7日凌晨,北京市丰台区一小区发生火灾,造成两死一伤,起火系电动自行车电池充电过程中热失控引燃周边可燃物所致,将电池带回家中充电的周某被检方指控犯失火罪。该案经过一审、二审落判,被告人周某犯失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2024年4月14日零时许,江苏南京市民韦某私自将电动自行车电瓶带至其租住的雨花台区某小区家中充电。当日上午9时,电瓶发生燃烧引发火灾,雨花台区警方对其涉嫌过失引起火灾行为依法作出行政拘留11日处罚。
电动自行车因为其轻便快捷,已成为不少居民出行的首选交通工具,上海居民郑某将电瓶带回家充电引发火灾被
处罚一次,胜过教育千遍。禁止电动车入户充电已是老生常谈的问题,但生活中仍有人置若罔闻、心存侥幸,由此引发的悲剧屡禁不止。因充电电压过载引发的火灾也屡见不鲜。如果没有人为自己的违法行为付出代价,就不会有人深刻吸取教训。安全无小事,任何人任何时候都得绷紧安全这根弦,不能心存侥幸或图一己方便,将电瓶带回家充电,就是把火灾危险带给家人和邻居。
生命无儿戏,安全非小事,杜绝电动自行车违规入户或在楼道内充电,应成为社会共识,别再让电动自行车成为“夺命杀手”。
来源:红网
作者:维扬书生
编辑:田德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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