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睿鸫
近日,一则“应届生因拒绝公司组织的周末跑步活动而被辞退”的事件引发广泛关注。据当事人张先生发帖称,他于2024年7月22日入职北京某网络技术有限公司,担任管培生一职。不料在短短43天的工作期间,因连续两次拒绝参加公司组织的跑步活动,最终于9月4日收到了公司的单方面解除劳动通知书。(9月22日 极目新闻)
24岁的张先生满怀憧憬来到一家上市公司,担任管培生一职。然而,他的职场生涯在短短43天内戛然而止。这一切源于公司两次组织的户外跑步活动。面对第一次活动,尽管时间和强度颇具争议,张先生仍选择服从、勉强参加。但到了第二次,在连续高强度加班12天、每天工作超过13小时的情况下,他选择了拒绝。没想到,这一看似平常的个人决定,竟成为职场“生死线”,张先生最终被公司无情“扫地出门”。
至于劝退的理由,公司管理人员解释称:组织跑步活动是为了增强团队的战斗力和凝聚力,让员工自主报名参与,实际上也是筛选主动性强员工的一种方式,而张先生拒绝参加跑步活动,反映出其缺乏主动思考和管理潜力,不符合公司对管培生的要求。这种说法充分暴露出企业管理者将管培生视为可以任意摆布的棋子,其架构的所谓“企业文化”,是建立在恣意践踏员工合法权益的基础之上。
《劳动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国家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八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十四小时的工时制度。《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一条也明确,用人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劳动定额标准,不得强迫或者变相强迫劳动者加班。当事人反映的连续加班、周末被安排集体跑步,若属实,该公司则违反了法定工时制度,并侵犯了劳动者的休息权。
进一步分析,尽管《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用人单位在试用期内解除劳动合同,需满足“劳动者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法定情形,但何谓“不符合录用条件”并非“任人打扮的小姑娘”,其设定应当公平、合理、合法,且需事先告知劳动者录用条件,以督促劳动者完成工作任务,达到“转正”的考核标准,实现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的“双向奔赴”。具体到本案,若以张先生未参加全部跑步活动为由认定其不符合录用条件,需看是否在劳动合同中明确约定,且是否与履行岗位职责密切相关。否则,公司贸然解雇行为极有可能与现行法律相悖,面临违法风险。
当然,我们不否认,企业文化和团队建设确实对企业发展至关重要,但这一切都应建立在尊重员工个人选择、保障员工合法权益的基础之上。将跑步活动作为筛选员工的标准、作为培育企业文化的方式,不仅会给员工的身体和心理带来双重压力,也会对企业形象造成严重伤害。践踏员工权益的“企业文化”,只会反衬出企业管理的缺乏文化。
来源:红网
作者:吴睿鸫
编辑:张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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