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榛路 胡宇彤 王紫怡 李明瑶(湖南师范大学) 指导老师:张小龙
近日,经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检察院提起公诉,施某因犯破坏军婚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鼓楼区检察院承办检察官表示:现役军人时常需要在营区工作无法回家,施某在得知刘某系现役军人的丈夫后,仍然与其同居并产下一子,其行为已经构成破坏军婚罪。(12月12日 《人民日报》)
不少网友表示:新闻当事人施某罪有应得,军人应该受到尊重和支持,破坏军婚,依法严惩不贷!也有网友表示疑惑:出轨军人配偶,受到道德谴责之外,为何还会受到法律制裁呢?这种疑惑的背后,事实上反映了军婚的法律宣传还未普及,与公众的法律意识也需要提高的现实。
军婚,是指与现役军人形成婚姻关系的婚姻,双方至少有一位是现役军人。现役军人的婚姻,受到国家的特别保护。《刑法》第259条规定,明知是现役军人的配偶而与之同居或者结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刑拘。
破坏军婚,不仅仅严重伤害了一段美满的感情,更撼动了军队士气,损害了国家的军事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1986年,战斗英雄蔡朝东在老山前线报告会上曾说过:“每一封吹灯信,就犹如一颗原子弹。”破坏军婚的严重性,不言而喻。军婚,是由一个个无法相守的黑夜,一轮轮镶满思念的月亮,一次次饱含愧疚的离别背影编织而成。那是军人在外行军打仗,冲锋陷阵的决心与力量源泉。可以说,对幸福婚姻的憧憬,对偶尔回家探望的期待,这份稳定的军婚,对于军人安心服役、部队战斗力的保障有着极为重要的意义。当收到婚姻嫌隙的信号时,军人可能会因为家庭变故而分心,无法全身心投入到国防事业中,这对国家的安全与稳定构成了潜在威胁。
家是最小的国,国是千万家。国家既已在《民法典》强调对军婚的保护,并在《刑法》里明确量刑标准,公众就应当自觉守法,尊重与保护军人婚姻。两地分居的艰辛,军嫂和军姐夫持家的不易,军人对家庭的歉疚,注定了“两情若是久长时,又岂在朝朝暮暮”背后的沉重。在日常生活中,公众应当充分认识到法律的威严与不可侵犯性,弘扬军婚的奉献精神。
在媒体飞速发展的今天,广大视频网站和社交平台应主动发挥媒体力量。如利用网络、电视等渠道,加大对军婚保护的宣传力度,普及军婚相关的法律知识,让公众了解军婚的特殊性和保护措施,提高对军婚重要性的认识。只有各方共同呵护,才有利于提高军婚幸福感与获得感,增强军婚的稳定性。
“家之不和,国难得安”。对于破坏军婚罪的严厉打击,是维稳军心、保障国家安全的必然。当婚姻“礼成”的幸福之声响起,看到新婚美满的同时,每一位公民也别忘了守护军婚之路的责任与沉重。总之,破坏军婚零容忍,莫让婚姻成为射向军人的子弹!
来源:红网
作者:徐榛路 胡宇彤 王紫怡 李明瑶
编辑:刘威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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