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泊瑶(复旦大学)
近日,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通报了一起离婚抚养纠纷案件。邵先生与计女士婚后育有一女一子,双方因儿子姓氏问题产生分歧:邵先生希望儿子随父姓,而计女士认为大女儿已随父姓,二儿子应随母姓以示公平。争议最终导致感情破裂,双方分居并进入离婚诉讼程序。男方主张按姓氏公平分配子女抚养权,女方则要求两个孩子均由自己抚养。
当父母为了所谓的“公平”争执不休乃至对簿公堂时,忽视了一个最基本的事实:孩子是独立的个体,不是家长的附属财产,孩子跟谁姓,抚养权归谁,都不该是夫妻双方争地位的筹码。
从法律角度看,《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五条规定自然人应当随父姓或者母姓。然而在现实生活中,受“传宗接代”等传统观念影响,大多数孩子仍随父姓。近年来,女性意识不断觉醒,男女平等的观念逐渐普及,越来越多的女性开始争取孩子随母姓的权利。2021年公安部发布的《二〇二〇年全国姓名报告》显示,随母姓与随父姓的比例为1:12。也就是说,2020年,约有7.7%的新生儿随母姓。两种观念碰撞之下,家庭之中难免因孩子姓氏问题产生分歧。
然而需要注意的是,我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二条规定,“自然人享有姓名权,有权依法决定、使用、变更或者许可他人使用自己的姓名,但是不得违背公序良俗。”也就是说不管“赋姓权”的背后隐含着什么样的性别观念,孩子本人才是姓名权的主体。姓名属于孩子个人,不应成为家庭权力结构的投射。
因为孩子姓氏问题而闹到离婚,本身就对孩子造成了不小的伤害,而将孩子“对半分配”的提议更是考虑欠妥。当父亲提出按照姓氏将两个孩子“一人一个”分开抚养时,是否真正考虑过孩子的感受与权益?婚姻中讲求公平尚属可议,离婚时财产平分也有制度可依,但抚养权的分配如果还遵循“对半开”,就完全忽视了孩子的独立人格。
我国法律正在日益重视未成年人的主体地位。例如,在离婚判决中,法官会全面考量子女的个人意愿、年龄、性别、与双方的情感依赖程度、双方经济状况等因素,根据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做出判决,同时,对于具有表达能力的子女,会充分听取其意见。在本案中,由于两个孩子尚处在幼儿时期无法表达意见,法院最终基于“婚后孩子长期由母亲和外祖母照料,父亲因工作加班较多,与孩子的情感联系较弱”的现实考量,判决两个孩子均由母亲抚养。
正如最高法民一庭二级高级法官王丹所强调的:孩子是独立的生命个体,他们有独立的思想、独立的人格,更有对父母的依赖和爱,不是可以随意争夺和处分的物品。真正的家庭公平,不在于形式上的对等,而在于父母双方能否共同承担起对孩子成长的责任。真正的家庭地位,也并非体现在抚养权或冠名权的争夺上,而是在无论婚姻存续与否的前提下,都能有给予孩子稳定可靠的情感支持和生活保障的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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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红网
作者:吴泊瑶
编辑:刘经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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