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笑妍(重庆大学)
近日,河南封丘县留光镇居民柴先生反映,他的女儿是民政部门认定的“困境儿童”,但却未被纳入封丘县医疗救助对象,导致其女儿在参加城乡居民医保时,没有享受到缴费减免政策。针对此事,封丘县医保局一位工作人员对记者表示,“困境儿童”是否享受居民医保缴费减免政策由各县自行制定,每个县政策不同,而该县就没有将“困境儿童”纳入医疗救助对象。(1月4日 上游新闻)
“困境儿童”这一群体,本身就承载着社会的广泛关注与同情。他们可能来自孤儿、残疾、低收入等家庭,面临着来自社会、经济等多方面的压力与挑战。事实上,早在2016年,国务院就发布了《关于加强困境儿童保障工作的意见》,明确要求完善落实社会救助、社会福利等保障政策,合理拓展保障范围和内容,以实现制度有效衔接,形成困境儿童保障政策合力。然而,从封丘县的实际情况来看,这一政策精神并未得到完全落实。尽管该县曾在2020年的《封丘县医疗救助管理办法(试行)》中将“困境儿童”纳入医疗救助对象,但随后在2022年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发布的《关于健全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险和救助制度的实施意见》影响下,封丘县重新规定了医疗救助对象,将“困境儿童”排除在外。
政策差异的背后,折射出的是地方政府在资源分配和政策制定上的自主权与灵活性。但显而易见,这种灵活性在保障困境儿童权益方面显得尤为棘手。不同县域间由于经济状况、财政能力、政策导向都存在差异,使得医疗救助政策在执行上的千差万别。一些财政状况较好的地方能够提供更多、更全面的保障政策,而财政状况较差的地方则可能捉襟见肘,难以满足困境儿童的基本需求。这种因地域差异而形成的不平等,加剧了困境儿童的生活困境。
面对这一现状,我们不禁要问:在保障困境儿童权益方面,我们究竟应该坚持什么样的原则?又该如何在尊重地方政府自主权的同时,确保政策的公平性和连续性?当然,这是一个需要政府、社会等多方面共同努力的复杂问题。
首先,政府应积极推动政策的统一与完善,制定更加明确、具体、可操作性强的政策标准以指导地方政府在资源分配和政策制定上的行为,同时也应加强对地方政府政策执行情况的监督和评估,确保政策精神得到全面、准确的落实。
其次,政府应加强与社会组织的合作,充分调动社会资源。社会组织作为政府与社会之间的桥梁和纽带,在推动困境儿童保障工作方面具有独特的优势和作用,因此,政府可以鼓励和支持社会组织参与困境儿童帮扶工作,提供必要的政策支持和资金保障,并加强对社会组织的监管和指导,确保其合法、规范、有效地开展救助活动。
此外,社会大众也应提高对困境儿童的认知与支持。困境儿童的生存与发展问题不仅是一个政策问题,更是一个社会问题。我们应更加关注困境儿童的生存状况和发展需求,积极参与和支持困境儿童救助工作。通过志愿服务、捐赠资助等多种形式,为困境儿童提供更多的关爱和帮助。
由此可见,“困境儿童”何以解忧?这不仅是一个政策问题,更是一个社会问题、道德问题。在保障困境儿童权益方面,我们需要坚持公平、正义、关爱的原则,通过来自各界的多方面共同努力,推动困境儿童保障工作的深入开展。只有这样,我们才能真正让每一个困境儿童都能享受到应有的关爱和帮助,让他们在阳光下健康成长。
来源: 红网
作者:常笑妍
编辑:刘威成
本文为红辣椒评论 原创文章,仅系作者个人观点,不代表红网立场。转载请附原文出处链接和本声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