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勇
近日,一则武汉天源环保股份有限公司的《关于对未按照要求提交年会精神学习心得体会人员的处罚通报》文件在网络上广泛流传。员工被要求写公司董事长讲话心得,因超过或未达到要求的字数,公司以红头文件的形式拟对381名员工罚款,事件引发网友热议。(2月13日《华商报》)
企业为了凝聚团队,认同企业文化和理解企业价值观,促进员工与企业发展战略保持一致,要求员工学习年会精神并写“董事长讲话心得”,这种管理手段本身并无不可,属于企业自主管理权。
但是,对于员工写“董事长讲话心得”超过或未达到要求字数的,企业予以罚款,先不说将写“董事长讲话心得”与字数挂钩的考核标准是否科学合理,是否会挫伤员工的工作积极性和激情,最关键的是,这种动辄对员工进行罚款的管理做法实在荒谬,逾越了法律红线,超出了企业管理的边界,严重侵犯了员工的合法权益。
从法律角度来说,企业不是行政机关、执法部门,不能对员工进行罚款。企业对员工进行罚款的管理手段本身并不合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相关规定,罚款属于行政处罚措施,只能由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实施,企业不能擅自创设罚款权。对于违反企业规章制度的员工,企业应当通过合法的方式进行处理和处罚,而不能简单粗暴地罚款了之。
实际上,企业与员工之间是平等的劳动关系,企业的内部管理规章制度只能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制定,不能逾越法律红线。企业“家规”不能凌驾于国法之上,这是不可突破的底线原则。
况且,企业根本不能单方面制定事关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员工有权向违法违规的规章制度说“不”。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规章制度,保障劳动者享有劳动权利和履行劳动义务。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决定涉及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并与工会或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在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实施过程中,工会或职工认为不适当的,有权向用人单位提出,通过协商予以修改完善。
对于写“董事长讲话心得”超字数被罚,笔者认为,当地劳动保障监察部门应当视为一封公开的“举报信”,主动介入,立案调查,依法处理,责令企业及时纠正违法违规管理行为,切实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而不是本着“民不举官不究”的原则,坐等劳动者上门维权。
总之,企业享有自主管理权,可以制定规章制度,但企业管理必须在法律框架内进行,不能逾越法律红线,不能侵犯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这是企业实现长远发展的基本准则。
来源:红网
作者:何勇
编辑:张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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