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韦盛宁(广西大学)
为推动建设生育友好型社会,全国人大代表张强接受中国新闻周刊采访时表示,建议严格落实育儿假、配偶陪产假等制度,试点“父育假”制度,如男性可申请最长6个月育儿假,推动男性育儿责任分担。(3月4日 《中国新闻周刊》)
该消息一出,随即引起空前关注。张强认为,“养育和陪伴孩子并非母亲一个人之责,父亲也有同样的责任与义务。”不少网友对此表示支持,认为此举可以促进父亲深度参与育儿,分担母亲压力,希望这一“新假期”能尽早落地。试点“父育假”不仅仅是对家庭亲子关系重塑的一次积极尝试,该建议得到一片叫好的同时,更表达出鼓励生育背景下也需要平衡家庭责任的社会共识,即育儿责任中不该再有“消失的他”。
男性该不该休产假呢?目前男性只有短则一周,最长则三十天的护理假、陪产假,并没有专属的长期“育儿假”。这一公共假期的设定,其实是与传统的家庭内部分工以及幼儿抚育模式相适应的。从十月怀胎到孩子呱呱坠地,再到悉心培养长大成人,女性往往承担了绝大部分的育儿重任,时至今日,这种“女主内”的社会惯例却呈现出越来越多的不适性,大部分女性都需要去权衡家庭和事业,陷入身心俱疲的恶性循环当中。生育其实并不是女性的单方责任,谈起“育儿假”,人们一般默认为其是女性的专属福利,大家习以为常的是育儿假前有“母”字,现在多了一个“父”字,增设“父育假”则可以让父亲有更多的时间投入到照顾孩子和产妇当中,极大地缓解了母亲的压力,毫无疑问此举是对“夫妻双方平等育儿”观念的生动诠释。
“延长男性育儿假”的呼声由来已久,实际上已有部分地区先行先试,开始探索婴幼儿父母“新型假期”,相关规章制度也正在陆续“破冰”。如,福建在2020年通过的《福建省女职工劳动保护条例》中,新增了“鼓励用人单位对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在子女三周岁以下期间,每年给予夫妻双方各十天育儿假”的内容;湖北咸宁也在2020年发布规定称,有条件的机关、企事业单位可自主探索实行符合本单位实际的育儿假,婴幼儿父母双方均可申请,假期最长可至婴幼儿年满1岁。在这个问题上,地方的主动探索为生育配套支持提供了许多新的解题思路。
当然,任何一项制度的建立和落实不是一蹴而就的,男性育儿假制度方面的增设和延长也不是孤立的议题,譬如如何保护企业利益、如何建立休假期间配套的成本分摊和损失补偿机制,还需要从长计议,经过多方努力才能形成成熟的方案。
值得肯定的是,在生育政策主动调整的关键节点,代表建议以立法形式明确男性的抚育义务,并为之创造履行义务的条件,为鼓励生育、补齐民生短板保驾护航,可以说正当其时。毕竟,找回育儿过程中“消失的他”,提高男性育儿参与度,不仅仅是一份责任,更是对女性生育所付出努力的一种认可和尊重,尤其是当下老龄化加剧、生育意愿较低的语境下,弥补育儿过程中的父职缺失刻不容缓。
来源:红网
作者:韦盛宁
编辑:吴海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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