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夏杰(长沙理工大学)
5月28日,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通报一起案例:某中学严禁学生携带手机等电子设备,并鼓励学生举报。原告宋某趁周某不在时,从其书包里搜出平板电脑交给老师,老师奖励宋某一瓶牛奶。周某发现后将宋某头、手等部位打伤。经鉴定,宋某的人体损伤程度属轻伤二级。宋某遂起诉要求周某、周某的监护人付某及所在中学承担侵权责任。法院经审理认定,周某、宋某、学校三方都有责,并且根据具体行为,进行了责任划分。
法院的判决没有将原因简单地归结到某一方,而是结合实际,具体分析划分责任。周某将宋某打伤,本身存在侵权行为,但判决考虑到了事件的前因,将其责任判定为50%。这一行为不仅让周某对自己的行为付出了代价,捍卫了公民人身安全的权利,而且也体现了执法的情理。
宋某举报同学带平板电脑却反被打伤,法院仍认定其需承担20%的责任,那么宋某“冤不冤”?说“冤”,宋某本身行为维护了学校校规,对同学违规行为进行了举报,甚至还获得了奖励;说“不冤”,因为其行为本质已构成对他人财产权和隐私权的侵犯。这一判决警示了公众,在指正不恰当行为时,本身也应该采取更加合适恰当、合乎法律的方式。毕竟法律逻辑不是“动机正确即免责”。
最后,学校制定的规章制度存在明显漏洞,让学生互相监督却又没有提供合适的检举方式,在发生问题后也没有做出正确的引导,导致同学之间矛盾加剧,存在监管失职,需承担30%的责任。这也对今后学校等机构相关规章的制定有借鉴作用,同时也强调了相关单位管理时应该依法监管。
此次案例判定的责任精细化,不仅体现了法律的公平正义,而且也体现了法情平衡。此次案件,不以最后的结果来判定责任,而是通过过程的分析,再进行责任划分,展示了不管是个人侵权还是单位失职,都会受到法律的公正审判。公众在履行义务和行使权力的过程中,都应该加强自我审视,避免触犯法律界限。校方也应以法律为准绳制定规章制度,营造良好法律环境。此次判决不仅进一步完善了公众对于法律公平的认识,并为相关案例提供了较好的处理范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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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红网
作者:夏杰
编辑:汪敏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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