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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一案需警惕其背后的“小九九”

来源:红网 作者:李文学 编辑:叶鹏 2013-07-16 00:05: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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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李某一刚刚被逮捕时,李家人便对此案产生了疑问,涉案女子是否属于酒吧的陪酒员?李家人从李某某本人口中了解到,从酒吧离开时,女孩并没有反抗。在到达酒店后,受害女孩没有明显反抗,且受害女孩“醉酒”状态并不明显。(7月15日《深圳晚报》)
  
  李某一案已经超越庸常的刑事案件,成为老百姓关注的焦点。所以,不管有任何的风吹草动,总能引来一片围观。尤其是近日原律师请辞,新律师走马上任后,先是剑指公安机关和媒体有涉侵犯未成年人隐私权,后又声称酒吧违反相关规定,现在又质疑起受害女系“陪酒女”。在法庭即将审理李某一案的这个节骨眼上,这种“东一榔头西一棒槌”的做法,不得不令人疑窦丛生,进而我们也不得不警惕其背后的“小九九”。
  
  窥诸整个案件,虽然由于某种原因,案情还没有全部披露。但根据我们已经掌握的信息和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日前所作出的指控,李某一等5人“涉嫌构成强奸罪,且系轮奸”已是事实。按说,此时一切当交由法院来判决,罪刑法定,该怎么判就怎么判,相信法律能够受害者和公众一个满意的答复。而李某一及其家人,当然也得为自己的行为买单,这都无可厚非。
  
  然而,具有戏剧性的是,就在案件即将提起公诉之际,先是原先的律师请辞,后是新律师连发声明,不仅没有表达歉意,提请受害人和公众原谅,反而是把“屎盆子”扣到了公安机关、媒体和涉事酒吧身上,进而继续以《未成年人保护法》为盾牌,质疑起了受害者的身份来。当然,李某一及其家人有质疑也有用法律手段维护自身利益的权利。但在这个节骨眼上,出现这种并非和案件定性直接相关的举动,其是否是“另有目的”,我们不得不察。
  
  说实话,有时候倒很佩服李某一及其家人利用法律的能力,将一个《未成年人保护法》用到了极致,简直成了一个能够回应任何舆论质疑的棒槌。但可惜的是,其家人及其律师,却一味选择性地回避了《刑法》的相关规定,这里面有多少“做贼心虚”,我们不得而知。但可以肯定的是,强奸罪无关受害者是不是“陪酒女”,更与其“‘醉酒’状态并不明显”无关。只要是违背了受害者的意志,强行与其发生了性关系,那么,李某一的这个强奸(轮奸)罪就跑不掉。
  
  现在,我们该真正值得质疑的是,按照李某一家人及其律师利用法律的能力,现在李某一及其家人质疑受害者系“陪酒女”,并用“没有明显反抗”之类的描述,是不是“另有目的”不说,这里面是否已经损害了受害人的“名誉权”,并且有涉嫌诽谤罪和侮辱罪的嫌疑,这我们还得请李某一家人及其律师一一回应。而且,如果我们没有记错的话,李某一这次也并不是第一次“以身试法”了,那按照法律的规定,又该如何呢?
  
  无疑,公众关注李某一案,正是关注法律面前能否人人平等。公众对该案有某种公平焦虑,也并非空穴来风。现在,该案已经由海淀区检察院提起公诉,我们静等法律的公正裁决,但也不能不警惕这些“混淆视听”之举背后的“小九九”。
  
  文/李文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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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李文学

编辑:叶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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