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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据不足的行贿人员为啥都是执法者?

来源:红网 作者:郭元鹏 编辑:夏熊飞 2014-12-02 00:02: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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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川省眉山市公安局原副局长王志刚,因受贿等罪名,于今年5月被判刑15年。记者调查发现,此案中,6名公安系统官员向司法机关承认,曾向王志刚行贿,并签字画押。法院判决最终不予认定。据悉,这6人中,除1人因其他犯罪获刑外,其余5人仍任职。(12月1日《京华时报》)
  
  承认行贿却未被追究,这确实很可气,人家都承认行贿了,为什么不判决?法院判决依据的不能只是口供,还需要证据佐证。法院没有判决不代表这些承认行贿的人没有问题,而是证据不足。证据不足的问题不是出在了法院,而是出在了检察机关。也就是说,检察机关必须提供这几个公安官员的行贿证据。证据不足,法院如何判决?
  
  检察机关的公诉书显示共有14人承认了行贿事实。14人中,有8人是私营业主,6人是公安官员。除了有一名公安官员因为其他案件被判刑之外,剩余的5人全部在岗在位正常上班。这也就是说,在公诉书中提到的14名承认行贿的人员中,6名公安系统的官员全部都因为在证据不足没有被判刑,8名私营业主的行贿事实都被认定了。这需要我们发出这样一个疑问:为什么被认定行贿事实的都是私营业主?为什么不被认定行贿事实的都是公安官员?
  
  检察机关在案件侦查的过程中,为什么把8名私营业主的行贿证据都收集齐全了?而6名公安官员的行贿证据却都不足了呢?这里面虽然迷雾重重,但是问题的原因也不复杂。
  
  其一,有可能是为了保护受贿者。受贿者是公安官员,如果14名行贿者的行贿证据都充分了,那么王志刚的罪行就会更加严重,认定了8名私营企业主的行贿事实,判刑是15年,如果再认定了6名公安官员的行贿事实,这位受贿官员的刑期会更多。
  
  其二,有可能是为了不出大问题。一个地方的公安系统,有一人受贿必须要被判刑,如果再让其他6名承认行贿的公安官员也进去了,这动静就大了。这6名承认行贿的公安官员也可能会交代出向其他公安官员行贿的事情,这牵涉的面就会更大。
  
  这样的判决问题不是出在了法院,而是出在了检察机关的证据收集上,还有可能出在了公安机关的不配合上,在配合检察机关办案的过程中,为了某种不可言说的内情隐藏了行贿证据。
  
  无论为了什么,6名承认行贿的公安官员的行为不被追究都是问题不小的。都说无巧不成书,但是当8名私营业主的行贿证据都很确凿,6名公安官员的行贿证据都不充分的时候,这偌大的问号就需要有人担责了。
  
  文/郭元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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