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30日,《杭州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经浙江省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将于2016年3月1日起正式施行。该条例将为见义勇为者免除后顾之忧,其中相关条款规定,“被救助人主张其损害是由救助人造成的,或者主张救助人在救助过程中未尽合理限度注意义务加重其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举证责任”。(12月30日澎湃新闻网)
报道称,杭州试图通过地方立法从根子上解决“老人倒地扶不扶”的问题。但是,从其中相关条款来看,并不是针对普遍意义上的“扶不扶”问题,而是在杭州今年1月1日起实施的《杭州市院前医疗急救管理条例》相关条款规定的基础上,把原来的“鼓励经过培训取得合格证书、具备急救专业技能的公民对急、危、重伤病员实施紧急现场救助,其善意紧急现场救护行为受法律保护,不追究有关法律责任”,扩展到“所有公民”。
在这其中,救助人仍然面临着两种风险:一是被救助人主张其损害是由救助人造成的,即人们常说的“扶不起”;一是被救助人主张救助人在救助过程中未尽合理限度注意义务加重其损害,即“越帮越忙”。杭州试图通过地方立法从根子上解决这个问题,但所提供的对救助人的法律保护,只是当被救助人提出上述主张时,应当依法承担举证责任。
该条例能不能为见义勇为者免除后顾之忧?我看未必,甚至适得其反。杭州在解决“老人倒地扶不扶”的问题上,率先以地方性法规为见义勇为者撑腰,其立法初衷的尽善尽美的。但在今年1月1日起实施的《杭州市院前医疗急救管理条例》相关条款规定,已经无意中把“扶不扶”的难题,上升到“技术层面”上,给人以救人需要资质、要有“执照”的错觉。这无疑会在很大程度上,限制了见义勇为。而现在“无证公民的救助行为也应当受到法律保护”,看似放宽了要求,但面临的风险必然比“有证”的更大。
该条例说是为见义勇为者免除后顾之忧,但见义勇为者的后顾之忧还是存在的。既然要求被救助人依法承担举证责任,也就说明其中是可能存在相关后果的。在这种可能存在的后果面前,还有谁愿意去尝试?因此,杭州相关立法对此的细化,从法律角度已经充分为救助者考虑了,但无意中把相对简单的“扶不起”,推向了更复杂的层面。
需要注意到的是,见义勇为是一种道德义务而非法律责任,这就使得见义勇为就算在法律优势下,也会考虑要不要沾边。说到底,杭州对“扶不扶”的相关立法,只是把举证责任落实到被救助者身上,对救助者的有利因素,只是在无法还原真相的情况下,救助者可以免责。这其实对被救助者也是不公平的。因为,要求被救助人依法承担举证责任,就意味着可能存在被救助者所主张的事实,那么,在被救助人拿不出证据时,也可能让肇事者逃避责任。
客观地说,在诸多“扶不起”事件中,始终存在着两种可能,立法不能因讹诈的危害性更大而失去公正立场。而且,从表面上看偏向于救助者的立法目的,实际上还要靠证据来支撑。那么,何不先把“疑案”放一放,对查实的讹诈从重处罚?实际上,反诬救助者虽然可恶,但毕竟不是处心积虑的阴谋,无非是在趋利避害下的慌不择路。之所以愈演愈烈,就是因为穿帮了也没有法律后果。从这种意义上说,只要让讹人者面临得不偿失的法律后果,就可以大幅度减少“扶不起”事件的发生。而“复杂化”的法律程序,可能会让本来是不假思索的见义勇为,在细化的法律程序面前失去了勇气。
文/知风
来源:红网
作者:知风
编辑:夏熊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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