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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需要高质量的争鸣

来源:红网 作者:王昱 编辑:夏熊飞 2016-10-24 00:02: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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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文系红网第二届全国大学生“评论之星”选拔赛参赛作品

  关于“明星在网上自曝家丑”这一话题的争鸣,我一直持高度关注之态度。一方面,是因为这个话题是我挑起来的,《别什么事都往网上捅,尤其是私事》一文刊出后,在舆论场上又掀起了一股波澜。而另一方面,我确实比较喜欢倾听不同视角的观点,比较享受在话语交锋中享受思想互淬的快感。

  按说,我应该写一篇后续驳斥,强化我的立场,重述我的观点,但我没有这样做。原因在于,目前的争鸣徒具争鸣之假象,而不具争鸣之实质。

  首先,目前的争鸣不在同一维度内进行。

  以自曝家丑为例,反对者大多是站在道德层面,关注的是明星举动所引发的社会影响、对注意力的消费,讨论的是“该不该”。而支持者则是站在法律层面,强调的是明星作为普通人的发声权利,强调的是没有差别的言论自由,讨论的是“能不能”。这样一说,你就会明白,看上去好像争执得很火热,但其实一方说的是该不该,而另一方说的是能不能,两方争执的根本不是一个问题。

  带着一种自省的态度去想,讨论一个复杂的问题,只站在道德层面和只站在法律层面都是很单薄、很脆弱的。前者因占据了道德制高点,难免出言倨傲。后者片面强调法律的允许,又显得过于机械。有鉴于此,意见双方都应该走出自己的战壕,将争论放到同一维度去进行,否则,看似热闹,其实都是自说自话。

  其次,目前的驳斥不够有力。

  我在红网引发的第一场观点争鸣“掉进裸贷陷阱的女大学生是否可怜”中,确实涌现了很多篇让我觉得很有力、很有理的驳文。但这次,关于明星在网上自曝家丑是否合适的问题上,我目前还没看到让我眼前一亮的驳斥。

  现有的驳斥文章中,不约而同地出现了这样的字句:只要明星没有侵犯到你的利益,就应该允许他自我表达的权利。如果没有妨碍他人的权利,何必指摘?这种观点其实是很站不住脚的——利益侵犯与妨碍的形式有很多种,并不是那种直接赤裸的财产损失、血肉模糊的身体伤害才叫侵犯,我们的网络注意力被一次次地侵占消费,难道不是一种侵犯?他们的喜怒哀乐牵引着整个舆论场的情绪走向,难道不是对人的一种妨碍?

  我一向主张,人们的知情权应该得到保护,不知情权也同样应该得到注意。人应该有权利拒绝他所不关心的话题,免于一天到晚被娱乐信息爆炸所裹挟,不必一天到晚被提醒这个人离婚了那个人出轨了。明星不停地自曝家丑,哪怕主观上没有炒作的意图,客观上也造成了对大众情绪的挑动。有人说,你嫌闹腾可以别上网呀。这是缺乏基本人权观念的回呛,而不是理性的论证——我凭什么要为他们自曝家丑所造成的舆论爆炸让渡自己的权利呢?

  明星也是人,也有人之权利与人之自由——这样的观点有错吗?没错,太对了。但问题是,这样的观点真的有驳斥力吗?以上种种,都不是一句“言论自由是人的权利”所能轻而易举解释的。凡事都拿“自由”说事,这也是自由、那也是自由,看似不可侵犯,其实是论证者思维懒惰的表现。自由当然是个好东西。拿自由为行为辩护,是普通网民都能做到的,需要评论员去用冗长的篇幅重复吗?评论员的专业附加值、思辨性体现在哪里呢?评论员对自由的理解,是否应该比普通网名更深刻一些呢?事情真的简单到了可以用自由去抵挡的程度吗?

  人有发声与表达的权利与自由,这是一个不争的事实。但是,千万不要觉得占据了这样的道理,论证便无懈可击了。自曝家丑所引发的争议,完全不是用小儿科的常识就能止住的。在自由与法律之外,我要问的是——合法的事情果真都合理吗?生活中有没有那种不合理但合法的事情呢?有没有那种合法合权却让你无比厌烦的事情呢?遇到这样的问题我们应该如何处理?在法律之手够不到的地带,是否应该建立起道德秩序?人们的自由到底有无边界?当一群人行使自身权利时对旁人造成了干扰应该怎么办?你挥舞双臂的自由,是否应该以不触碰别人鼻尖为界?……

  而依我愚见,高质量的争鸣,应该建立在这些复杂的思辨基础之上,而不是用简单的、小儿科的常识去搪塞,更不是用什么宪法条文、世界宣言来给自己撑腰。

  高质量的争鸣,应该让人看到新观点、新视角,而不是对旧有观点的不停强调。现在的情形是,驳斥“明星不该自曝家丑”的文章,大多停留在对言论自由、表达权利的重复上。让我看到了把对方驳倒的强烈意图,却没让我看到新颖视角的出现。驳斥本身不是目的,互补思维看问题才是争鸣的价值所在。如果我们是带着建设性的初衷去投身一场争鸣,那么不妨将视野突破一己之见的战壕中,想一想我上面所说的那些问号。

  文/王昱(北京大学)

来源:红网

作者:王昱

编辑:夏熊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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