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3年,四川广安市31岁的单身汉方崇财收养了一名刚刚出生的女婴。2016年,女孩起诉方崇财,请求判决收养行为无效。法院审理认为:方崇财的收养行为不符合《收养法》规定的收养条件和其他强制性规定,应认定无效。拿到法院判决书的那一刻,方崇财觉得,自己被“抛弃”了。(12月19日《成都商报》)
“养女起诉收养关系无效”的新闻一出,舆论几乎是一边倒的。忘恩负义、知恩不报、农夫和蛇等等字眼就一股脑地汹涌而来。作为网友和局外人,我们对于“养女起诉收养关系无效”的各种原因并不清楚,我们看到的只是“养女起诉养父”了,法院审理的也只是“养女起诉养父”,而养女和养父之间究竟有着怎样的恩怨情仇,谁能知道?
所以说,我们不能看到“养女起诉养父”就简单、义愤填膺地选边站队,或许这其中也有不为人知的内情,在我看来这未必就是农夫和蛇的故事。在没有搞清楚养女为何要起诉收养关系无效的真正原因的时候,舆论需要冷静,网友需要冷静,我们不妨耐心等待事情的进展。
不过,“养女起诉收养关系无效”倒是一堂生动的普法课。
在养女起诉养父的时候,法院为何支持了养女的诉求?道理很简单,当初的收养原本就是违法的。按照《收养法》规定收养人应同时具备4个条件:无子女;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年满三十周岁。同时,无配偶的男性收养女性的,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的年龄应当相差四十周岁以上。
很显然的是,这位养父在收养的时候并不同时具备以上条件。一方面,他自己生活贫困,不能很好照顾养女,他收养女孩的时候也不符合收养的年龄限制;再一方面,他本人小时候患有脑膜炎留下了后遗症。换句话说,就是他不具备收养的能力,还可能存在收养之后的安全隐患。最关键的一点是,在收养过程中,没有办理任何手续。
综合上所述,我们不难看出,这种收养行为原本就是违法的,有了法院的这个判决结果,也就顺理成章了。
有人觉得这位养父很冤枉。我们只能说,可以同情,却不能法外开恩。在民间有这种收养行为的人很多,收养孩子不办理任何手续,只是双方约定之后就收养了。这不仅有违法律条款,更重要的是这种收养行为存在安全隐患,甚至成为非法婴儿买卖的漏洞。
维护法律的尊严,不是让法律变得冷酷无情,而是要让大家都依法办事,而是要给孩子的收养打造一个更加安全的环境。再说了,养女和养父之间究竟有着怎样的恩怨情仇,我们也不得而知,切莫鲁莽地就说这是农夫和蛇的故事。
文/郭元鹏
来源:红网
作者:郭元鹏
编辑:夏熊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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