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锦旗人民法院政工科徐主任提供了情况说明,声称,因为对该房产进行评估作价,当事人不配合无法进入房屋,迫于无奈,才从窗户进入室内。这样的解释真是老子给儿子磕头——岂有此理(礼)!法院人员执法是正大光明的事情,为何非得要去做鸡鸣狗盗的勾当呢?假如真的需要强行进入该房屋内,那也必须走正常的法律程序,在光天化日之下,堂堂正正地从房门进入。这种趁着夜黑风高的时候,从人家窗户偷偷摸摸地进入,真是丢人现眼,令人齿冷三天。这不应该是法院执法人员的作为,这无疑就是地痞流氓的行径。是可忍,孰不可忍!
一般人因为不懂法做出了私闯民宅的事情,倒也情有可原。令人怒发冲冠,义愤填膺的是,法院执法人员竟然敢冒天下之大不韪私闯民宅,真能把我的鼻子气歪了。法院执法人员要是说不懂得私闯民宅是什么意思,那肯定就是挨揍打呼噜——假装不知道!所谓“私闯民宅”,指非法侵入他人住宅。即他人非经住宅主人许可或有权机关未依法定程序擅自侵入他人住宅的行为。在司法实践中,区分“私闯民宅”罪与非罪的关键,主要从行为人主观上是否故意,客观上是非违背住宅主人意愿强行侵入及主观动机和社会危害性等方面来予以认定。法院执法人员明显是故意的,肯定是违背了住宅主人的意愿,并且在社会上造成了极其恶劣的影响,玷污了法律的严肃性。
众所周知,根据《宪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禁止非法搜查或者非法侵害公民的住宅。我国《刑法》规定了“非法侵入住宅罪”,构成此罪,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司法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构成此罪的从重处罚。非法侵入他人住宅,尚不够刑事处罚的,处15日以下拘留、200元以下的罚款或者警告。在我看来,张女士应该起诉法院执法人员,对这种执法犯法的丑恶行径必须严惩不贷,杀一儆百,绝对不能姑息迁就,养痈遗患。大家说,是这个理吧?
文/毕文章
来源:红网
作者:毕文章
编辑:易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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